5月11日,長沙。昆明航空公司一班飛機延誤起飛向乘客補償兩百元現金。視頻拍攝者趙女士表示,航班本來是7點起飛,結果延誤了近6個小時,航空公司表示是因為公司自身原因導致飛機晚點,就發放兩百元的現金補償,坐過很多次飛機,第一次碰到延誤有現金補償的,感到很驚喜就記錄了下來。(5月14日《北京晚報》)
乘客出行選擇坐飛機,主要是為了快速到達目的地。航班延誤肯定耽誤了行程,損害了乘客的合法利益,獲得相應補償,也是應得的。飛機晚點常常會引起許多乘客不滿,從而導致集體糾紛和衝突,給予經濟補償可以讓乘客感受到航企的誠意,無疑有助於化解糾紛和衝突。筆者認為,航班延誤補償,千萬不能忽悠乘客,有誠意還應有合理的補償標準,將乘客的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才能真正建立起互信、和諧的空乘關係。
一直以來,航班延誤是導致空乘雙方糾紛和衝突的“導火索”,一部分乘客因無法及時到達目的地,加上長時間的等待,很容易產生煩躁和不滿的情緒。此時,如果機場不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化解乘客的不滿情緒,乘客就有可能為了討説法而大鬧機場,甚至做出過激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引發羣體性惡性事件。如果此時機場積極應對,及時安撫乘客,對滯留乘客提供一些人性化服務,公佈航班延誤補償標準併發放,將會是另一番景象。受到賓客般待遇,還有經濟補償,儘管耽誤了行程,但乘客會感覺自己沒有吃虧,心理也就平衡了。如此,就把航班延誤潛在的糾紛和衝突,化解於無形之中,乘客也願意聽從機場等安排,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早在2017年1月實施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對如何處置航班延誤,如票務管理、食宿安排、補償機制等,均做了詳細規定,從改進服務入手,對航班延誤進行專項治理,提高了民航系統的經營效率和服務水平。之後,42家航空公司相繼公佈了航班延誤補償標準。航班延誤補償,維護了乘客的合法利益,如果補償的標準不合理,就有忽悠乘客的嫌疑,或許會引發乘客的反感,既不利於化解糾紛,甚至因乘客感到不公,反而造成更大沖突。
目前,各大航空公司仍然按照2004年前民航總局頒佈的《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進行航班延誤補償,不僅操作起來隨意性大,由於“時過境遷”,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如“4小時至8小時、8小時以上”兩個補償時限,及最高400元的補償標準,與現時生活消費水平相比較低。而春秋航空、烏魯木齊航空等一部分廉價航空公司,從自身的經濟利益考慮,對航班延誤則沒有任何補償,更是違背相關規定,一旦航班發生延誤,如果機場和航空公司又相互“踢皮球”,空乘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就不可避免地產生。
乘客購買飛機票,等於與航空公司簽訂了消費“合同”,就該正點將乘客送達目的地。航班延誤相當於航空公司單方面違約,乘客應獲得合理的補償。因此,航班延誤補償不能按照“老黃曆”,侵佔乘客的利益,應當根據現時生活消費水平,適當縮短補償時限和提高補償標準,或制定全國相對統一的航班延誤補償標準,讓乘客也能清清楚楚地算出自己能獲得的補償數額。這樣,航班延誤的糾紛就很容易化解,乘客大鬧機場的一幕將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