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委託人“邪惡之徒”,這還是自家的辯護律師嗎?

文/柳宇霆

(作者柳宇霆,荔枝新聞特約評論員,法律學者;本文系荔枝新聞客户端、荔枝網獨家約稿,轉載請註明出處。)

稱委託人“邪惡之徒”,這還是自家的辯護律師嗎?

世界之大,真是無奇不有。見慣了口若懸河、舌戰法庭的律師,可跟委託人“不一條心”的辯護人,你又可曾見過?

據報道,在一起被告人販賣毒品罪上訴一案中,辯護律師林維清在《辯護意見》裏指稱自己的委託人是“宵小之輩”“邪惡之徒”。19日,林維清所在的浙江六善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份《辯護意見》是林維清的文學作品,並非遞交給法院的正式版本。

老實説,作為一個辯護律師,以這樣帶有污衊色彩的文字來貶低、嘲諷自己委託人,是極其不合適的。一個辯護律師,不可能不明白自己的身份定位。根據《律師法》,律師是“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也規定,“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這些規定説到底,就是律師要站在委託人一邊,恪盡職守。

作為辯護律師,一旦接受了對方的委託,就和對方形成了合同關係,就有全程跟進、全程服務、忠實履行提供法律服務義務的職責。法庭之上,審判結果關乎委託人人身自由、財產利益,來不得半點閃失和馬虎。就算是“文學作品”,並非遞交給法院的正式版本,也不能胡説八道、信口開河。一個律師在“委託合同”上信誓旦旦,要替對方着想,最大程度實現委託人的目標,可私下裏,卻用“宵小之輩”“邪惡之徒”形容自己的委託人,那如何指望這個律師做到“勤勉盡責”呢?恐怕沒有一個當事人願意聘用這樣有失職業道德水準的律師。

一個普通公民,尚且不能肆意侮辱、誹謗他人,更何況是對委託人負責的辯護律師。“宵小之輩”“邪惡之徒”這樣的攻訐之詞不管安在誰的頭上,都會被認為是一種奇恥大辱。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根據《侵權責任法》,需要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話,甚至還可能以侮辱罪受到刑事處罰。庭下罵人一時爽,可要是委託人認真起來,林律師恐怕還免不了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有的網友認為“不為販毒嫌疑人辯護,説明了這名律師的正義感。”然而,不管是什麼緣由,都不能枉顧法律規定。作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師,豈能行法援之名,卻充當第二公訴人。作為律師,如果連這個基本準則都記不住,恐怕這飯碗也就沒法端了。

律師既要有法律底線,也要有道德底線。在《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中,呼籲律師“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對委託人語不擇言的律師,應好好重温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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