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甘心“假離婚”,兩次虛構事實起訴前夫爭財產被罰
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12月4日是第9個國家憲法日,憲法賦予了人民法院審判權力,保障人民羣眾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的職責和義務。同時,憲法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誠信訴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
自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保障羣眾行使訴訟權,儘可能地將矛盾糾紛引入法治軌道予以解決。但與此同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還損害司法的公信和權威,成為誠信社會建設中的“毒瘤”,阻礙法治的進步。12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轄區審理的虛假訴訟再審案例進行了通報。
2005年,董某出資以父親名義購買1號、2號兩套房屋,且均登記在父親名下。2007年,董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2016年4月,董某和父親、妻子張某協商出售上述兩套房屋,用以另行購買某套別墅。同年5月,董某父親將兩套房屋通過中介掛牌出售,2號房屋以750萬元成交。
同年6月,董某與張某協議離婚,約定尚未出售的1號房屋歸張某所有,並辦理了產權過户手續。同年7月,張某以639萬元的價格將1號房屋出售,得到售房款後將其中629萬元轉賬給董某的父親。2016年8月,董某以1300萬元購買別墅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其間,張某與董某離婚後仍共同生活,在新購買別墅居住至2018年3月,但二人一直未復婚。
後來,張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董某父子償還她1號房屋售房款,並提交銀行轉賬憑證。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接着,張某又以用1號房屋售房款與董某父子共同購買別墅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按份分割該別墅。法院審理後判決董某父子給付張某房屋折價款629萬元。
董某父子不服,上訴至北京三中院。二審期間,張某承認,其二人離婚是為了規避税收政策,自己實際上與董某是“假離婚”,她編造與董甲共同購買別墅的事實,目的是索要購房款,給女兒爭得財產。
審理中,張某自認其與董某父子之間並不存在共同購買別墅的事實,認可售房款確歸董某父親所有,當庭同意了董某父子的上訴請求。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採用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的方式,先後虛構雙方存在借款、共同購買別墅的法律關係,向法院兩次提起訴訟,已構成虛假陳述。由於張某的起訴缺乏具體事實和理由,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故北京三中院依法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起訴。
同時,考慮到本案因家事糾紛引發,張某主動承認虛假訴訟事實等情節,給予其1萬元罰款處罰。
自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保障羣眾行使訴訟權,儘可能地將矛盾糾紛引入法治軌道予以解決。但與此同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還損害司法的公信和權威,成為誠信社會建設中的“毒瘤”,阻礙法治的進步。12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轄區審理的虛假訴訟再審案例進行了通報。
2005年,董某出資以父親名義購買1號、2號兩套房屋,且均登記在父親名下。2007年,董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2016年4月,董某和父親、妻子張某協商出售上述兩套房屋,用以另行購買某套別墅。同年5月,董某父親將兩套房屋通過中介掛牌出售,2號房屋以750萬元成交。
同年6月,董某與張某協議離婚,約定尚未出售的1號房屋歸張某所有,並辦理了產權過户手續。同年7月,張某以639萬元的價格將1號房屋出售,得到售房款後將其中629萬元轉賬給董某的父親。2016年8月,董某以1300萬元購買別墅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其間,張某與董某離婚後仍共同生活,在新購買別墅居住至2018年3月,但二人一直未復婚。
後來,張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董某父子償還她1號房屋售房款,並提交銀行轉賬憑證。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接着,張某又以用1號房屋售房款與董某父子共同購買別墅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按份分割該別墅。法院審理後判決董某父子給付張某房屋折價款629萬元。
董某父子不服,上訴至北京三中院。二審期間,張某承認,其二人離婚是為了規避税收政策,自己實際上與董某是“假離婚”,她編造與董甲共同購買別墅的事實,目的是索要購房款,給女兒爭得財產。
審理中,張某自認其與董某父子之間並不存在共同購買別墅的事實,認可售房款確歸董某父親所有,當庭同意了董某父子的上訴請求。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採用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的方式,先後虛構雙方存在借款、共同購買別墅的法律關係,向法院兩次提起訴訟,已構成虛假陳述。由於張某的起訴缺乏具體事實和理由,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故北京三中院依法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起訴。
同時,考慮到本案因家事糾紛引發,張某主動承認虛假訴訟事實等情節,給予其1萬元罰款處罰。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