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阿爾巴尼亞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8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關於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允許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產的、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阿爾巴尼亞乳品進口。現將進口阿爾巴尼亞乳品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佈(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阿爾巴尼亞乳品檢驗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

2021年3月1日

附件

進口阿爾巴尼亞乳品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關於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阿爾巴尼亞輸華乳品是指以經過加熱處理的牛奶、綿羊奶和山羊奶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乳及乳製品,包括巴氏殺菌乳、滅菌乳、調製乳、發酵乳、乾酪及再製乾酪、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煉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礦物鹽、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及其預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產設施要求

阿爾巴尼亞輸華乳品生產企業應符合中國和阿爾巴尼亞有關動物衞生和公共衞生要求,應經阿爾巴尼亞官方批准或註冊,並獲得中方註冊。

四、動物檢疫要求

為輸華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集生乳前至少一個月,農場無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二)採集生乳時,農場未發現炭疽臨牀症狀。

(三)農場無牛結核病、副結核、牛瘟、裂谷熱、小反芻獸疫、羊天花、傳染性牛胸膜肺炎。

(四)農場受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監管。

(五)農場及其周邊地區未因動物疾病按《OIE陸生動物衞生法典》和本國動物衞生法規規定而受到檢疫限制。

五、檢疫審批要求

進口阿爾巴尼亞巴氏殺菌乳和以巴氏殺菌工藝生產的調製乳,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六、證書要求

阿爾巴尼亞輸華乳品應隨附阿爾巴尼亞官方簽發的衞生證書。

七、食品安全要求

阿爾巴尼亞輸華乳品應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八、包裝和標識要求

阿爾巴尼亞輸華乳品必須用符合中國相關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外包裝要用中文及英文標明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產廠名稱、註冊號、生產批號、儲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內包裝須符合中國相關規定,標籤上應註明原產國、品名、企業註冊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

九、存放和運輸要求

阿爾巴尼亞輸華乳品的存放、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衞生條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貨物裝入集裝箱後,應加施封識,封識號須在衞生證書中註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十、其他

阿爾巴尼亞輸華乳品應來自獲得中方註冊的生產企業。獲得註冊的阿爾巴尼亞輸華乳品企業名單,可通過海關總署網站查詢。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275 字。

轉載請註明: 關於進口阿爾巴尼亞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