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當防疫遇到地震,生命安全應被放在首位

由 圖門耘 發佈於 綜合

  據中國地震台網正式測定,9月5日12時52分四川甘孜州瀘定縣發生6.8級地震,震源深度16千米。目前,抗震救災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中。而地震發生後,成都多地出現震感,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人們的正常出行活動受到限制,尤其對身處封控區、管控區的人們來説,遇到地震如何快速逃生、科學自救,是一個相當緊迫的問題。據媒體報道,有成都網友提出疑問:在居家隔離期間感到樓房晃動,如果衝出小區並損毀小區疫情封控設施,屬不屬於緊急避險?會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疫情發生後,我們對病毒的認識逐漸深入,積累了豐富而科學的疫情防控經驗。防疫的時間是以分鐘或更長的時間尺度來計算,而防震的時間則是以秒來計算。雖然病毒和地震都會威脅人們的生命,但事有輕重緩急之分。面對危急的地震災害,人們應該抓住寶貴的自救和逃生機會,在第一時間以最恰當的方式選擇避險,這是對自我生命負責任的表現,也是人們遇到危險時會採取的本能行為。

  當疫情防控遇到地震,更應將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9月5日晚,成都市衞健委在回覆市民關心的本次本土疫情防控聚焦問題時提到,“疫情防控期間,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對市民羣眾生命造成傷害的災害時,應優先保障市民羣眾生命安全。”9月6日,成都高新減災研究所所長王暾在接受《科技日報》採訪時表示,“當兩個突發事件併發時,我們需要衡量考慮基於危險程度的避險優先級和基於預警時間的緊急程度的問題。如果危險程度差不多,則需要先應對緊急程度更高的事件;如果危險程度差別較大,則先應對危險程度更高的事件。” 

  防控疫情和減災救災都要依法進行,相應舉措必須經得起法律的審視,在法治軌道內運行。在刑法和民法典中,均有對緊急避險的相關規定。有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公民可以在緊急狀態下,採取合理手段保護自身的人身安全。在地震或火災等突發事件發生後,人們要走“緊急出口”或“安全通道”逃生。如果因為防疫,這一類逃生通道被強制性封閉,將會妨礙人們避險自救,一些公共設施也可能因此遭到損壞。

  在各地防疫過程中,不排除發生像這次地震一樣的突發事件的可能性,當突發事件交織在一起時,困難接踵而至,多種挑戰並存,對地方應對水平提出了極大考驗。一般情況下,針對不同的突發事件,各地、各部門都有相應的應急預案,防疫、抗震救災的應對機制可能有所不同。這時,不同預案之間做好協調配合,執行人員視具體情況靈活變通處置,就可能避免矛盾與衝突的發生,讓人們的自救行動有更加明確的遵循。只有合情合法、精準科學的防疫舉措,才能有效阻隔病毒,同時又不妨礙人們及時、正確地自救逃生。 

  四川處於地震多發地帶,先前該省應急管理廳就曾制定《疫情期間重特大地震應對準備重點工作方案》,對於防疫過程中如何防震減災,抗震救災過程中如何做好防疫等問題,需要提前予以考慮安排,這樣才能避免僵化執行政策,延誤時機。當人們抓住避險和逃生的寶貴時間,順利撤離到安全地帶,或者險情得以排除,生命安全不再受到緊急威脅時,開展防疫工作、做好個人防護照樣為時不晚。 

  面對極端天氣等非常情況,國家發改委曾發佈緊急通知,強調“該停就停”,這樣做是為了有序疏散羣眾,避免僥倖心理和麻痹思想,防止貽誤戰機,盡最大可能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抗疫過程中,國家相關部門也強調,要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九不準”要求,避免出現一刀切和“層層加碼”現象。疫情之下,小到社區單元、大到城鄉街道,應該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科學防疫,當突發事件疊加發生時,如果真正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很多問題的優先級排序和解決路徑就會變得非常清晰,羣眾的利益就能得到切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