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一生未結婚生子,
過世前沒有立遺囑,
他留下的存款和房屋,
侄子可以代位繼承嗎?
一起來看今天這起
“侄子代位繼承”案。
基本案情
田父、田母共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田A、田B、田C、田D,其中田A、田B二人一生均未結婚生子,田C育有三個子女,分別為田E、田F、田G。
田父、田母分別於1965年、1978年去世,田B、田C也分別於1988年、2003年去世。2016年,田A(本案的被繼承人)也離開了人間,留下存款2萬元及民房一處,而去世前沒有留下相關遺囑。
2021年8月,田E來到法院,將田D、田F、田G訴至法庭,主張按份繼承叔叔田A的存款及房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法定繼承糾紛,對存單、民房一處為田A的遺產,法院予以認定。田A父母先於田A去世,田A未婚無子女,即田A無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應為田A的兄弟姐妹。其中田B先於田A去世,田B未婚無子女。田C先於田A去世,子女即代位繼承人為田E、田F、田G。故田A的法定繼承人為田D和田C的代位繼承人田E、田F、田G,即田D繼承二分之一的份額,田E、田F、田G共同繼承二分之一的份額,也就是每人各代位繼承六分之一的份額。庭審中,田D、田F、田G均表示要將繼承份額贈與田E。故,法院依法判決被繼承人田A遺留的存款及民房由田E繼承。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在被繼承人無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其財產,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製度。
民法典增加“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定,可以保障私有財產在血緣家族內部的流轉,減少產生無人繼承的狀況,同時促進親屬關係的發展,鼓勵親屬間相互扶助、養老育幼、共同守望。
來源|青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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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西寧共青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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