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是最平常不過的汽車駕駛行為
然而
在不具備超車條件下強行超車
往往會引發交通事故
害人害己
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3月3日9點35分,譚某甲駕駛牌號為湘C6***3小型轎車沿107國道由湘潭往衡陽方向行駛,途徑湘潭縣譚家山茶金村新屋組地段時與同向前方左轉彎由譚某丙駕駛的牌號為湘C6***8小型轎車(搭乘楊某)相撞,造成譚某丙、楊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責任
譚某甲駕駛機動車在前車左轉彎時超車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之規定。
譚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譚某丙、楊某無責任。
圖中紅車欲超車撞上了直行的白車,所以紅車負全責。
交通安全微課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本期編輯:劉璟 周仔倩
審核:彭亮
來源:湘潭縣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