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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獨”逃到海外怎麼辦?“可通過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緝拿歸案”

由 納喇傲兒 發佈於 綜合

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勾連外部勢力,妄圖分裂國家,極力煽動兩岸對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嚴懲不貸,追究島內“台獨”分子刑事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對於島內“台獨”分子將起到怎樣的震懾作用?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8月26日,中國政法大學霍政欣教授受邀來到了CCTV-4涉台時事新聞評論《海峽兩岸》欄目組,就上述問題進行了解析。

節目中,主持人提問:如果説這些“台獨”分子,在境外進行“台獨”分裂活動的話,我們是否可以實施管轄?

對此,霍政欣給出了肯定的答案。他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規定了屬地管轄,據此,在中國領域內犯罪適用該法。這一條還規定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中國領域內,就屬於在中國領域內犯罪。該法第7條又規定了屬人管轄,對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也適用該法,所以可見“台獨”的頑固分子不論在什麼地方實施了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都受到刑法的管轄。

主持人繼續提問:如果有的“台獨”分子逃到海外去了,我們有什麼樣的方式方法對他繩之以法呢?

中國政法大學霍政欣教授 《海峽兩岸》節目截圖

霍政欣表示:對於在海外的“台獨”頑固分子,將之繩之以法存在實踐上的一些困難,但是我想國家絕不會容忍“台獨”頑固分子在海外逍遙法外。我們可以通過多邊或雙邊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將之緝拿歸案,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將之繩之以法。

霍政欣介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91條,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準,對於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只要符合了缺席審判適用的條件,人民法院可以將之進行缺席審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關於追訴期延長的規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的限制。可見“台獨”頑固分子不論在什麼地方、在什麼時間實施了分裂國家的犯罪,都將會被繩之以法,就是我們常説的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公開資料顯示,霍政欣,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他還兼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觀察員(2012年起)、國際比較法學會聯席會員(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2015年起)、英國阿伯丁大學國際私法研究所研究員(2011年起)、韓國首爾大學客座研究員(2009年-2010年)、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中國文物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副會長、中國博物館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故宮博物院文博法治研究所研究員、青島仲裁委仲裁員、武漢仲裁委仲裁員、北京市昌平區青聯委員等職。

霍政欣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私法、比較法、文化財產法、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等。他曾入選2012年度“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中國政法大學首批“優秀中青年教師培養支持計劃”,第二十九屆“北京五四青年獎章”獲得者。

(原標題:“台獨”逃到海外怎麼辦?)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 據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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