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治超”、“設卡”你關心的公路安全問題都在這裏......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綜合

5月27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這是《江蘇省公路條例》自2000年頒佈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正。

為何要對已經實施21年的老《條例》進行修改?此番修改又涉及了哪些內容?今天中午,《新聞評談》節目聯合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宣傳處,共同推出特別策劃——談法論治第2期,邀請江蘇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小鵬,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何平共同走進直播間,就修改後的《江蘇省公路條例》進行解讀。

為何對已經實施21年的老《條例》進行修改

節目的開始,何廳長就給聽眾們介紹了此次《條例》修訂的背景。《江蘇省公路條例》自頒佈實施以來,有力推進了江蘇省公路事業發展。但為了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上位法更好地銜接,適應我省交通運輸改革的新要求,解決我省公路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例如: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機制不健全、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難以得到有效根治,“百噸王”等惡意超限車輛嚴重危害公路安全等問題,於是對《江蘇省公路條例》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

新條例增設“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管理”專章

違法超限超載被稱為公路“第一殺手”。在公路管理中,超限運輸治理對保障公路安全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源頭管理又是治理超載問題的關鍵,控制不住源頭,僅靠路面執法,無法從根本上治理公路違法超限超載。為次,這次《條例》修改中,專門增設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管理”專章。

何廳長介紹了《條例》對加強源頭治超的一些“硬招”:

一是在車輛的管理源頭方面,《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車輛生產、銷售、改裝、維修企業和貨運車輛、拖拉機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行業標準車輛和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等違法行為。

二是在貨物裝載源頭管理方面,《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重型貨物裝載配載作業的生產企業、運輸企業、貿易市場,以及港口、貨運站場等貨物集散地和建築工地的經營人、管理人(以下統稱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車輛裝載配載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運車輛核定載質量,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如實登記車輛證件信息、計重、開票、簽發貨運運單。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貨運運單。

三是在法律責任設定方面,《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未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或者未如實登記車輛證件信息、計重、開票、簽發貨運運單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未安裝稱重監控設施或者未確保正常使用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條例為處理好疫情防控與公路通行的關係做出修正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中,公路的入口檢查起到了很大作用,進入常態化疫情防控後,如何處理好疫情防控與公路通行的關係,此次《條例》修正作了哪些規定?節目中呂小鵬主任對此也做了介紹。

此次《條例》修正,人大代表就如何處理好疫情防控與公路通行的關係,也提出了修改建議。《條例》在第四十四條中規定,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報有決定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此外還明確,臨時交通衞生檢疫站、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運行,應當在滿足衞生檢疫、動物疫病控制需要的同時,減少對公路通行的影響。

修改後的《江蘇省公路條例》將於8月1日起實施。

來源:江蘇新聞廣播

《新聞評談》節目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