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出生的姚某,因生活不順產生厭世的情緒,在網上約上素不相識的李某,相約到水庫自殺。在中途姚某反悔了,看着李某跳湖,姚某卻沒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
南都記者獲悉,姚某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同樣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廣州中院經審理後作出裁定,維持原判,姚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
姚某與被害人李某(男,歿年24歲)在案發前素不相識,兩人因生活、心理壓力等產生厭世的情緒,意圖自殺。
2020年4月2日,姚某與李某通過網絡結識並相約在廣州市白雲區六片山水庫自殺。4月3日,李某按照事先約定,打車從東莞前往白雲區與姚某見面會合。
4月4日中午,二人共同在五金店購買繩子並前往六片山,但此時姚某已放棄自殺的念頭,而李某仍決心自殺。4月4日20時許,在李某的請求下,姚某幫助李某使用繩子捆綁身體及石頭後離去,李某跳湖自殺。
在明知李某自殺後,姚某未採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4月10日公安民警在姚某剛入職的公司的宿舍將其抓獲歸案。經鑑定,李某可排除機械性損傷死亡,符合溺水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姚某幫助他人自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姚某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姚某明知其先行實施的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李某產生死亡風險,但在李某自殺後未採取任何積極補救措施,酌情從重處罰。
為此,一審時姚某獲刑7年,姚某認為刑罰過重,上訴請求輕判。
廣州中院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死者李某確有自殺的想法和行為,姚某雖未強制、教唆、誘騙李某自殺,但姚某參與並協助李某實施自殺,並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21年3月10日,廣州中院裁定,駁回姚某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南方都市報 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