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法院判決,堯都農商行魏村支行原客户經理馬某平騙取貸款案,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人馬某平於1997年開始擔任堯都農商行魏村支行的客户經理,職責主要是信貸。2014年9月,被告人孫某峯虛構堯都區賈得工業園區道路工程規劃一路B段為該二人合作施工項目,提供虛假買賣合同、施工合同,向堯都農商行魏村支行申請貸款。支行客户經理馬某平在明知貸款證明材料虛假的情況下,出具了符合貸款條件的調查報告,最終魏村支行發放貸款480萬元。
這筆480萬元貸款被拆分流出,部分用於歸還過橋資金,部分由馬某平轉入他人賬户,至案發未歸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平作為銀行工作人員與被告人孫某峯等人以欺騙的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480萬元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平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孫某峯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
這起案件中,馬某平作為銀行工作人員,為何沒能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論處,二審法院給出了答案。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堯都農商行魏村支行發放貸款額度為30萬元,作為堯都農商行魏村支行的客户經理馬某平對發放涉案480萬元的貸款不具有決定權,堯都農商行在錯誤認識下批准魏村支行發放貸款,最終騙取貸款480萬元,馬某平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最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