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理想、蔚來等被點名 14家新能源車企協議含霸王條款

由 公松臣 發佈於 綜合

[愛卡汽車 行業資訊 原創]

近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了《新能源汽車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調查報告》,收集14家新能源汽車企業(比亞迪、長安、長城、廣汽埃安、極狐、極氪、吉利、理想、奇瑞、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蔚來、威馬、小鵬)47份協議,梳理出10個方面共15項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其中威馬的問題率最高達60%。其次是小鵬、上汽通用五菱、比亞迪汽車,問題率達53.3%。

14家新能源車企協議一般分為用户協議和隱私政策兩部分,有部分車企根據登錄途徑不同分為APP使用協議和網站協議,還有部分車企針對延伸服務、售後保修等分別單獨制定條款。協議普遍頁數較多,動輒數千上萬字,例如比亞迪汽車APP隱私權政策字數最多(20803字)。本次調查,發現不公平條款主要體現如下:

一、協議交易對象不明,損害消費者知情權

多數協議都明確了車企名稱且為單一主體,但是極氪、吉利、理想、蔚來、威馬、小鵬共6家為了儘量擴大己方權利,將參與服務的關聯企業或第三方都寫為協議當事人卻又不明確列明當事人名稱,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只用簡稱且協議中沒有明確當事人全稱,都可能導致消費者不瞭解協議的交易對象。

二、車企單方修改權無限制,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長安、長城、廣汽埃安、極狐、吉利、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馬、小鵬共9家條款中設置了車企單方修改協議的權利,同時免除單獨通知消費者義務。在車企修改用户協議時,消費者既無法提前瞭解修改內容,也不能就修改內容進行協商,還必須接受修改內容,否則就被要求退出使用。

三、車企免責條款過寬,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

新能源汽車的革新不僅體現在動力來源,更有基於互聯網為車主提供更多更優質的服務。因此企業不僅應保障車輛本身的質量和性能,還應就服務內容、網絡安全、產品質量等承擔責任。但是比亞迪、長安、長城、廣汽埃安、極狐、極氪、理想、上汽通用五菱、威馬、小鵬共10家企業的免責條款過於寬泛。

1.服務內容全部終止免責條款

極氪APP、上汽通用五菱和威馬3家的用户協議都約定可以隨時終止全部服務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相當於消費者權益無任何保障。

2.網絡安全漏洞免責條款

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而比亞迪、長城、廣汽埃安、極狐、理想、上汽通用五菱、威馬、小鵬共8家企業約定此情形下不承擔任何責任。

3.產品與服務風險免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明確規定了經營者在提供產品或服務時的質量保證義務。用户服務是新能源汽車銷售的重要方面,但長安、長城與威馬的用户協議中卻存在經營者過分減免自身責任的情形。

四、收集個人信息不規範,消費者被要求必須概括同意

《個人信息保護法》出台後,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則更加明確,新能源車企作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更加規範處理個人信息。但是,目前協議中存在大量不規範收集個人信息的情形。

1.違反默認不收集原則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對於個人信息的默認不收集原則:國家鼓勵汽車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導汽車數據處理者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中堅持:……(二)默認不收集原則,除非駕駛人自主設定,每次駕駛時默認設定為不收集狀態。即“默認不收集原則”,是指除非駕駛人自主設定,每次駕駛時默認設定為不收集狀態。

但特斯拉、小鵬的協議中卻以“默認收集”為原則,條款中雖然約定用户有關閉有關數據收集的權限,但是在默認狀態下,該功能是開啓的,這就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中保護用户個人信息的規定。

2.收集個人信息明顯無必要

《網絡信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條、第六條均強調了用户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必要性原則,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並且應當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比亞迪、廣汽埃安、極狐、奇瑞、上汽通用五菱、威馬共6家的協議條款所收集的通訊記錄詳單、朋友聯繫列表、日程信息、財產信息、上網記錄、常用設備信息等內容均存在超出必要範圍收集信息的嫌疑。

五、個人信息使用不當,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缺位

1.個人信息使用涉嫌過度商業化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數據保護法》第八條規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據此,自然人可以拒絕數據信息處理者對其進行“用户畫像”以及對其數據、個人信息進行商業化利用。比亞迪、長安、廣汽埃安、極氪、吉利、奇瑞、特斯拉共7家的協議中規定這些車企可以通過收集到的用户信息來形成用户畫像並向用户展示、推送商品或服務等信息。長安協議則約定車企可對用户數據庫進行商業化利用。

2.個人信息出境無單獨同意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表明,個人信息原則上不應出境,如果提供給境外接收方,應當告知相關信息,並取得個人單獨同意。但是比亞迪、長城、吉利、特斯拉共4家的車企協議中直接含有可能境外的條款。

六、約定響應時間過長,難以滿足消費者實際需要

1.查詢回覆不及時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賦予個人對於個人信息查詢、複製的權利。用户如查詢、複製“網聯汽車採集的車輛位置、軌跡相關數據”,參考《信息安全技術網聯汽車採集數據的安全要求(草案)》第6條,網聯汽車採集的車輛位置、軌跡相關數據在車內存儲設備、遠程信息服務平台(TSP)中保存時間均不得超過7天。這些數據僅保存7天,而比亞迪、長城、極狐、極氪、理想、奇瑞、小鵬共7家企業回覆用户查閲、複製自己個人信息的請求的期限為15天至30天,可能因車企回覆遲延導致消費者無法複製這些信息。

2.刪除個人信息不及時

汽車數據個人信息刪除已有明確規範,我國《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等其他要求:……(五)個人要求刪除的,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刪除。但仍有協議約定不及時刪除,包括比亞迪、理想、威馬無法按照法定要求在規定時限刪除條款。

七、鏈接第三方增值服務,卻不提供任何保障

新能源車企希望通過車載軟件或相關網站為用户提供第三方增值服務,甚至希望用户通過這些軟件或網站在第三方消費購物實現營利,實際上就是網絡交易平台的角色,卻聲明對其中第三方服務內容不負責任,此類條款顯然權利義務不對等。長安、極狐、極氪、吉利、理想、上汽通用五菱、特斯拉、威馬、小鵬共9家企業都有類似協議。

八、用户發佈作品即為廣泛授權,損害用户的知識產權

車企的知識產權應得保護,用户的知識產權也應當得到尊重。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而比亞迪、長城、廣汽埃安、極狐、極氪、理想、奇瑞、上汽通用五菱、小鵬共9家企業的協議約定,僅因為用户通過車載軟件或相關網站發佈作品,就視為授權車企無限制的使用,有損用户知識產權。

九、約定管轄只考慮車企,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請求消協調解、向行政部門投訴、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向法院起訴等五條途徑解決消費爭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也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以下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而調查中的14家企業全部通過單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確定管轄法院或仲裁,且選擇的管轄法院或仲裁均是車企所在地,並非與消費者協商確定,實質性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

十、無合法依據加重消費者及相關人的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廣汽埃安、蔚來的協議卻通過約定方式,免除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提出異議、修改條款的權利,加重消費者負擔,甚至加重了合同外第三人的負擔。

總結:一般消費者在面對廠家協議時很少有認真查看的,即使是認真查看,協議裏的專業內容也很少有人會完全弄懂,這也就給了廠商玩文字遊戲的機會,所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這次調查真的非常有必要。(消息來源: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精彩內容回顧:

滴滴下架!無隱私的智能汽車顫顫發抖?

遊戲竟然成真 黑客“代駕”瞭解一下?

沃爾沃或將遭勒索 研發代碼被公之於眾

sin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