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被“遺棄”後死亡,輕則賠錢,重則判刑!

醉酒者乘出租車無法説明目的地

被司機“遺棄”後死亡

司機要不要擔責?

同桌幾人飲酒後

醉酒者回家途中被凍死

同飲者會不會被追刑責?

醉酒者被“遺棄”後死亡,輕則賠錢,重則判刑!

醉酒乘客無法説明目的地

被司機“遺棄”後死亡,法院判司機賠償

據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法院9月11日消息,近日,黃島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乘客醉酒後乘坐出租車出現意外的案件。某日晚11點,出租車司機吳某在某飯店門口接到一位喝醉酒的乘客劉某。劉某因醉酒一直未能明確説明目的地且無錢支付車費。當該出租車行至某路口處時,司機吳某強行將劉某拖下車,兩人發生了撕扯。劉某倒地後吳某直接駕車離開。

當晚12點,有人發現劉某趴在人行道上毫無反應,便立即撥打了110與120。派出所接警趕赴現場後,經120確認,劉某已經死亡。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劉某死於急性心臟病發。而劉某與司機吳某在發生撕扯過程中,情緒激動、劇烈活動等可加重心臟負荷是構成其心臟病發作的誘發因素。

為此,劉某的兒子將吳某及某出租車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劉某死亡造成損失30%的比例賠償。

吳某和某出租車公司辯解稱:可以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

在乘坐出租車時説明目的地是劉某的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義務,吳某多次向其詢問目的地,但劉某已經醉酒,無法説明目的地,導致將劉某送達至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吳某可以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

同時,劉某拒絕支付車費,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吳某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完全合法,雙方已經不存在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係。

因此,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後,劉某的死亡與吳某和某出租車公司無關,且吳某並未對其進行人身傷害,劉某的死亡系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與吳某和公司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係合法有效

劉某生前搭乘某出租車公司所有的出租車,雙方之間形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在運輸過程中,劉某一直未向出租車司機吳某明確目的地,但是吳某明知劉某處於醉酒狀態,應當預見到深夜將劉某強行拉拽下車導致劉某處於無人照管狀態,可能會引起的法律後果,劉某不久即不幸身亡,同時根據司法鑑定意見分析,出租車公司在履行運輸合同當中行為不當,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結合本案案情,劉某的兒子按照因劉某死亡造成損失的30%的比例主張合理賠償,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説法:出租車司機有義務在運輸中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出租車司機在面對醉酒乘客,首先要面對的是“拉不拉,怎麼拉”的問題。本案中,出租車司機在乘客上車後,發現其已經深度醉酒,此時雙方已形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係。

那麼在運輸過程中,出租車司機有義務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發現乘客在上車後有異常現象,更應該負有謹慎和注意的義務,必要時,可緊急撥打110或120進行救助。

醉酒乘客被出租車司機“遺棄”路邊遭碾壓

司機被判過失致人重傷罪

2016年2月24日1時許,陳東等四人乘坐由馬誠駕駛的出租車至上海閔行區蓮花南路、羅秀路口時,除陳東以外的三人均下車離開。此時的陳東由於醉酒未醒,一直處於昏睡狀態,稍後,出租車司機馬誠便將陳東拖抱出所駕出租車,並將其置於羅秀路機動車道靠近非機動車道的分割線處,此後馬誠便駕車揚長而去。

數分鐘後,祁陽駕車至此,發現陳東的同伴正站在路中攔截其他車輛,祁陽便借道駛離,但並未注意觀察路面狀況,遂將陳東碾壓致傷。經過鑑定,陳東因外傷致脾破裂,行手術切除,構成重傷二級,身體其他部位也有數個輕傷。

事件發生過了大半個月後,馬誠主動投案,並繳納了部分賠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司機過失致人重傷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審理認為,馬誠過失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但考慮到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至於陳東的重傷與馬誠的行為有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法院認為,馬誠作為一名職業的出租車駕駛員,應當知道深夜將人置於道路上是具有危險性的,而其卻將深度醉酒沒有自控意識的陳東置於機非隔離帶處,其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受其他行駛車輛碾壓致傷的危險。而後陳東確實被途經此處的車輛所碾壓致重傷,進而導致了馬誠行為造成的危險現實化。

因而,此行為既無視法律規範更不顧職業道德,製造了法所不容的危險,而最後危險也實現了。法院認為,馬誠的行為與陳東重傷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對該起過失致人重傷罪案件作出判決,判處馬誠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男子醉酒後在樓道被凍死

2名同飲者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

2018年1月25日晚上九點多,王某喝酒後又來到於某家中,與於某、鄒某、劉某共同飲酒。於某等三人明知王某已經醉酒,仍與他共飲。期間,王某喝了一杯多白酒。

當晚十點左右,於某覺得王某和劉某喝多了,就將他們趕走,自己繼續與鄒某喝酒。“王某出門時走路歪歪晃晃,話話不清楚,已經上酒了。”於某供述。

十點半時,於某和鄒某二人在樓道單元門內發現了王某,此時王某靠着牆半坐着,二人扶了一下王某,沒扶動就又回家喝茶。之後,於某和鄒某多次下樓查看王某,還將其挪至單元門外一汽車前輪處,但一直沒有采取救助措施。

直到26日0時42分,於某再次查看王某後,才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趕到後,確定王某已經沒有生命體徵了。

這段時間內,當地最低氣温從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鑑定意見顯示,王某的死亡原因為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環境共同作用所致的呼吸循環衰竭。

案發後,於某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讓妻子隱瞞王某前來喝酒的事實,還與同桌飲酒的劉某、鄒某串供,到案後還做過虛假陳述。之後,於某等人賠償王某的家屬四萬元。

法院:同桌飲酒者負有“注意義務” 醉酒者不配合也應積極救助

山東省泰安市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於某、鄒某的辯護人稱,二人曾想把王某送回家,而非對其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但王某不配合。法院認為,王某處於深度醉酒狀態,意識不清醒,即便其不配合,與其共同飲酒的於某等人也應採取積極的救助措施。

辯護人還提出,於某不能預見王某死亡的後果,對王某不負有“注意義務”,王某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法院認為,於某、鄒某同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雖然案發時曾飲酒,但意識清醒,二人與王某同飲酒後,已經知道王某嚴重醉酒,發現王某醉倒時即產生了“注意義務”,二人也意識到案發當晚天氣寒冷,因擔心王某出事而多次下樓查看,因此其已經預見王某有可能會因醉酒和低温環境導致死亡的後果,但輕信死亡後果不會發生。如果於某、鄒某在發現王某醉倒在寒冷的室外時,能夠採取穩妥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王某死亡後果的發生,因此王某的死亡並非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不屬於意外事件。

泰山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於某、鄒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23日,泰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於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鄒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提示:對“醉酒者”不可大意

酒桌上這4種行為要擔責!

你知道嗎,以下勸酒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

①強迫性勸酒,如用語言刺激或在對方已喝醉的情況下仍勸酒;

②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有心臟病)仍勸其飲酒;

③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④酒駕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

來源:正義網綜合青島早報(記者 劉海龍)、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澎湃新聞(記者 陳伊萍)、大眾網(記者 李立紅)、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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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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