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 張靜傑

中國古代監察督核機制是由一整套自上而下、縱橫交錯的網絡組織來保證實行的。為使監察督核能夠收到實際效果,歷代統治者採取了檢核簿冊、舉劾案章、連坐告密、遣吏巡行、牽制監督、密查偵緝、密奏傳呈等方法,具體介紹以下四種:

一、檢核簿冊法

檢核簿冊法是進行監察的常規方法。古代各級政府部門在年終時彙集各種政務情況,製成簿冊,逐級呈報審查,上級核對簿書,以此鑑定下級是否完成規定的任務。出於同等目的,監察人員也經常到各級政府部門去“督促文書”,在檢核簿冊過程中,除了檢核文書中的錯謬和失誤之處以外,對於公文運轉是否符合期限和程式,內容是否有弄虛作假等,都要進行監察。檢核簿冊是按照國家和政府部門的“令”“格”“式”等法規進行的,有嚴格的工作程序。

如明代規定檢核簿冊,一定要按照過、通照、遲、失錯、埋沒五等處置。如果出現“文案不立,日月顛倒”,則要“推究治罪”。對公文簿冊進行檢核,駁正違失,可以減少失誤,糾正工作中的偏差,清查積弊和督促官吏的工作,其積極作用明顯。但古代檢核簿冊,必然要將當時起主導作用的宗法意識和官僚政治的內容放在重要位置。

二、舉劾案章法

監察人員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朝章禮法的人和事,稱之為“案章”;對違法亂紀的人進行彈劾,稱之為“舉劾”。舉劾有一定的儀式和程序,可以當朝進行面劾,也可以用書面奏劾。官員接受彈劾以後,則要暫時離開自己的職任以避嫌等候君主的批示和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被彈劾的官員有申辯的權利,有時還允許與彈劾人員在朝廷或官廳進行對質辯爭,使監察人員與被監察人員之間構成相互監督的關係。

然而,監察人員擁有舉劾權,不管被舉劾人員的辯爭是否能夠勝訴,都必須先要離任受訊,是否能夠官復原職則成為未知,故此,各級官吏對監察人員都存在一種畏懼心理。

三、連坐告密法

連坐告密是在商鞅變法以後長期實行的制度,告密的範圍包括逃避賦税兵役、非議君主吏師、私藏詩書和“盜賊”等項,涉及範圍相當廣泛;與此同時,上至公卿、下至什伍,都必須實行連坐,這樣的做法經常被統治者貫徹到監察制度當中。

連坐與告密相結合往往使用十分殘酷的手段,但取得的效果卻是短暫的,必然會帶來極壞的後果。匿名告密的盛行,不但使全國臣民戰慄自危,而且還給奸惡小人誣陷良善帶來可乘之機,破壞社會的穩定。

四、遣吏巡行法

遣吏巡行就是派遣使臣出去,代表君主“巡”,對地方實施監察的方法是由君主直接操作的監察手段,也是監察職能深入全國各地的表現。遣吏巡行在一定時期內曾經起到過澄清吏治,加強統治的效用。然而,因為所遣之吏擁有權力過大,又缺乏制約的機制,所以許多遣吏依恃特權而肆行威福,攬權蔑法,甚至貪贓索賄,有意製造冤獄。

有鑑於遣吏巡行的諸多弊端,滋長了對派遣官員的不信任,有些君主便改為委派自己的親信宦官或倖臣充當耳目爪牙,直接插手監察事務,包括對監察系統的檢察。但這種做法,不過是以弊除弊,其弊更巨。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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