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經過8月17日至20日,連續四天的審理後,9月15日,茶陵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文某順、張某盈等13人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進行了宣判。
13名被告人接受審判▲
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文某順、張某盈以成立投資擔保公司、投資中介服務有限公司為平台,不按工商許可的經營範圍經營,在株洲市區、攸縣、常寧等地,專門從事低息融資,高利放貸業務(利息為3-9分不等),為獲取高額利息,文某順、張某盈成立公司保全部,糾集了田某、文某良等11人,採取言語威脅、恐嚇、毆打、堵門、鎖門、掛橫幅、滋擾、糾纏等暴力和軟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貸。該案中主犯文某順組織、領導、指揮他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含集團外犯罪1次)16次、非法拘禁犯罪7次、強迫交易犯罪1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1件、違法行為10次,主犯張某盈指揮他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5次,非法拘禁犯罪7次、強迫交易犯罪1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1件、違法行為10次。
130餘冊案卷資料和260餘頁的判決書▲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文某順、張某盈等13人採取暴力和軟暴力的手段催收高利貸,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影響他人的生活、經營秩序,情節惡劣,足以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應依法予以嚴懲。
庭審現場▲
綜合13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茶陵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文某順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盈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四萬元。責令被告人文某順、張某盈退賠各集資被害人損失。其餘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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