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該《辦法》最顯眼之處,是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的家暴行為有權勸阻”,這是國內地方性法規中首次對家暴行為旁觀者的報案義務作出明確而清晰的法律界定。由此可觀,在廣東,家暴從此不再是旁人不便插手的“家務事”,而是人人可報案的“社會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四年以來,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現實生活中,家暴行為“誰來管”“誰能管”“誰敢管”等問題,一直是反家暴法實施推進中的難題,特別是“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觀念,讓一些旁觀者選擇沉默不語、止步於圍觀。廣東立法規定家暴“目擊者”應報案,就是對此種情況的矯枉與糾偏。
目前現行的反家暴法中,僅規定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時,學校、幼兒園、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特定機構、特定人羣,在工作中發現時有報案義務,對於一般公民則無明確要求。此次廣東省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的家暴行為有權勸阻,當受害人面臨人身威脅時,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對“強制報告義務主體”進行擴充,本質上也是再次重申,家暴不是家務事。當受害人面臨人身威脅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是一種強制性義務。
明確家暴目擊者應報案,拓寬了人們的義務區間,換句話説,在家暴面前,任何人都不該做袖手旁觀的看客。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只有將家暴防治網絡織得越密越牢,才能及時制止暴力,讓更多人免受家暴的傷害。
來源:湖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