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兩種利率,哪個為準?法院判決來了

來源:台海網

一份合同兩種利率,哪個為準?法院判決來了

台海網6月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曾藝軒通訊員海法/文楊希/漫畫)通常借貸雙方會簽訂合同或寫下借條,白紙黑字約定好借款利率、還款期限等。但是,如果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兩個不同的年化利率,還款時應該如何計算利息呢?

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判。

爭議一份合同兩種利率,就高還是就低?

本案焦點在於,金融借款合同中同時約定了兩種利率時,如何確定貸款利率。

原告是廈門一家貸款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髮放個人消費貸款等金融業務。此前,小鄧在貸款公司的APP貸款平台上與貸款公司簽訂《個人信用消費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小鄧)借款金額為80000元,借款期數為48期,每月為一期,還款日為每月3日,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起至2024年12月止,借款利率為固定年利率:2020年11月1年期LPR(3.85%)+12.15%=16%,上述固定年利率按照綜合年化總費率計算年利率為9%,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按日計息……

同時,合同還約定了還款計劃表、逾期還款責任、提前到期等內容。

合同簽訂後,貸款公司向小鄧賬户轉賬借款本金80000元。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小鄧按期償還借款,共還款10期。之後,小鄧未再還款,尚欠借款本金67240.6元。

為此,貸款公司向海滄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小鄧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利息以67240.6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16%/年,按日計息,從2021年10月開始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判決貸款公司提供了格式條款,利率就低不就高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故在案涉合同約定不同利率計算方式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合理原則,應當以有利於借款人的“綜合年化總費率”為計算利率依據。

綜上,小鄧的應付利息應以實際佔用本金為基數,以合同中約定的年化利率9%為標準進行計算,每次還款多出應付利息部分,應用於抵扣本金。據此計算,貸款公司有權主張小鄧返還本金62765.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起,以尚欠本金62765.95元為基數,按年利率9%計算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貸款公司主張的本息超出上述訴求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因此,海滄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應依照9%的年利率計算小鄧應償還的利息。

一審判決後,貸款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謹防陷入“利率幻覺”

法官説,在實踐中一些貸款機構在約定利率時存在誤導行為。較為常見的是貸款機構在宣傳業務時披露自行核算的“費率”或“年利率”,其簡單地以貸款利息總額除以貸款總額,再除以總貸款年度。這相對於規範的年化利率計算,易導致金融消費者低估真實的貸款成本。此外,實踐中還存在以還款計劃表代替直接披露年利率、披露年化利率但同時收取砍頭息、保證保險費隱性增加貸款成本等情形。

金融消費者在貸款時,應留意該產品的利率條款是否明確表述為“年化利率”,並注意是否存在砍頭息、服務費等隱性增加貸款成本的約定,謹防陷入“利率幻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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