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法治方式化解金融風險

規範金融商事擔保活動不能單憑行業自覺,還須提升司法裁判規則與金融監管規則的協調性

□ 王春霞

2月8日晚,央行官網發佈2020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提出要確保金融創新在審慎監管前提下發展,普惠金融服務質量和競爭力穩中有升。

近年來,隨着金融領域的科技創新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侵蝕金融穩定、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金融商事擔保糾紛日漸增多,如一些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分支機構越權違規擔保或出具資信證明等情形愈發普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違規或超過限額對外提供擔保變相侵犯中小股東和股民利益,此外還有一些企業“鑽空子”“打擦邊球”,突破金融商事擔保約束獲得超過自身能力的貸款額度。

對此,監管部門也不斷加大打擊力度。2017年,原銀監會曾對廣發銀行惠州分行違規擔保案件給予了合計7.22億元的罰款,創下銀行業史上最大罰單。此外還有ST升達、ST加加、ST慧球、高升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接連被媒體曝光,因涉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和違規擔保問題,受到處罰甚至瀕臨退市。

擔保作為確保主債履行的保障措施,是經濟金融領域的重要環節,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可能會影響到公司資本的穩定,還可能使其面臨一定的財務風險甚至牽涉訴訟程序。更大的挑戰在於,由於金融商事擔保主體之間本身法律關係錯綜複雜,再加上備受爭議的多家企業“聯保互保”連帶擔保模式,一旦其中一家企業陷入經營困境,極易形成“多米諾骨牌”誘發風險連鎖反應,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難度明顯增加。這也從側面説明,規範金融商事擔保活動不能單憑行業自覺,還須提升司法裁判規則與金融監管規則的協調性。

國家一直高度重視防控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去年12月30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關於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強化金融風險源頭防控的能力。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指出,要積極參與經濟金融風險防控化解工作,完善政法機關與金融機構、行業監管部門協同配合機制。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再次明確要“妥善審理涉金融案件,依法懲治以金融創新為名的違規行為和逃廢債行為”。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對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活動作出了專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金融商事擔保的適用規則,對於有效防範金融商事擔保風險,加快促進新型金融擔保模式的發展,維護中小股東和股民的合法權益,減少金融商事糾紛案件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該司法解釋不只是提高單個企業的風控能力,更重要的是使各個市場主體都有意願有能力去了解自身的信用狀況,着眼於建立金融風險防範處置長效機制,為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提供了一個可以量化適用的“緊箍咒”、加上了一道合規經營的“安全帶”,是人民法院為減少和化解經濟金融領域的糾紛而作出的司法回應,將有力提升我國金融擔保制度的國際競爭力。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法治是化解金融風險的可靠手段。金融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應當攜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各個金融參與主體應當明白什麼可以為、哪些不可做,把握好金融創新的合理邊界。惟有如此,才能讓金融商事擔保在服務實體經濟上走得遠走得穩走得贏。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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