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人瞞報真實行程被處罰!

千萬不要隱瞞真實行程

這些人已被處罰

!!!

附相關法律規定

案例1

這些人瞞報真實行程被處罰!

案例2

2021年7月18日,李某(女,37歲,現住連雲港市贛榆區城頭鎮)從南京乘坐高鐵回到贛榆區城頭鎮家中。7月24日,贛榆區發佈疫情防控通告,要求7月6日以來有南京地區旅居史的人員,應主動向所在的村或社區申報,配合開展防控措施。在相關部門進行核查時,李某故意隱瞞在南京江寧祿口街道居住多日的真實行程,且未主動採取隔離措施。7月31日,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依法對李某行政拘留。

案例3

2021年7月26日,寶應縣西安豐鎮太倉村衞生室室長黃某妻子朱某乘坐高鐵從南京市江寧區返回寶應縣西安豐鎮太倉村家中。黃某明知防控要求,但並未提前向所在村報備,並且故意隱瞞朱某行程。7月28日,太倉村在排查中發現朱某從江寧區返程的問題,並及時將該問題上報至鎮疫情防控指揮部。目前朱某及黃某均已被集中隔離。黃某身為醫護人員,本應帶頭執行疫情防控各項規定,卻故意隱瞞妻子行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將根據後續調查,視情況追究其責任。

案例4

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公安局官方微博7月29日通報:7月17日,黃某某等三人從南京祿口機場乘坐航班前往張家界旅遊,23日乘坐高鐵回南京,次日乘坐網約車回到家中。7月22日,建湖縣疾控中心向社會發布緊急提醒,要求7月6日以來所有經停南京祿口機場的人員,應主動向所在的村居申報,並接受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在流行病學調查期間,黃某某等三人故意隱瞞真實行程,且未主動採取隔離措施。黃某某等三人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分別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警告和行政拘留的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3、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此外,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其中明確——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履行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虛假信息。

個人有隱瞞病情、在疫情嚴重地區旅居、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行為的,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懲戒。


◆來源:廣東連越律師事務所 新華日報

來源:泰州發佈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479 字。

轉載請註明: 這些人瞞報真實行程被處罰!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