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月30日消息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出台,將六種具體行為列為失信行為。
據悉,六種具體行為分別是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並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的行為;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行為,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
國家知識產權局進一步明確,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但能夠及時糾正、主動消除後果的,可以不被認定為失信行為,以此引導非正常專利申請人積極糾錯。
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機制離不開誠信體系建設。當前,知識產權領域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費用減繳等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仍比較突出。
針對失信主體,規定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對失信主體實施具體管理措施,分別是: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對專利、商標有關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批,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優評先參評資格,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範和優勢企業申報資格,取消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申報資格,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消除後果,國家知識產權局還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通過信用修復程序,失信主體最短在被實施六個月管理措施後即可重塑信用。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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