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無障礙社會需要全方位保障

由 欽慶敏 發佈於 綜合

如果説無障礙環境的建設進度,體現着城市的文明程度,那麼如何完善無障礙環境的細節,則檢驗着城市管理的精細化程度

□ 趙志疆

因人行道無障礙設施破損,導致殘疾人士摔落死亡;殘疾人長期無法享受免費乘坐公交車的優惠政策;大型商場內缺少無障礙環境設施引導標識;景點、核酸檢測點有拒收現金等違法行為……5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舉辦“有愛無礙,檢察公益訴訟助推無障礙環境建設”新聞發佈會,發佈無障礙環境建設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5月16日是第三十一次全國助殘日,主題是“鞏固殘疾人脱貧成果,提高殘疾人生活質量”。最高檢在助殘日前夕發佈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既是對推動無障礙社會的全面總結,也是送給廣大殘障人士的“定心丸”——以檢察公益訴訟為載體,殘障人士的各項權利將更有保障,生活質量也會因此得到提高。

統計數據顯示,國內殘障人士總數超過8500萬人,占人口總數比例超過6%,視力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均有大量人羣,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卻很少看到殘障人士的身影。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無障礙設施的缺乏,把不少殘障人士堵在了家裏。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國殘聯發佈的“2017年百城無障礙設施調查體驗報告”顯示:我國無障礙設施整體普及率僅為40.6%。

在這樣的背景下,對於殘障人士來説,簡單的日常出行,往往具有不可預知的風險與挑戰:一個不起眼的台階、莫名被佔用的盲道,都會成為殘障人士難以逾越的“天塹”。如果説無障礙環境的建設進度,體現着城市的文明程度,那麼如何完善無障礙環境的細節,則檢驗着城市管理的精細化程度。

毋庸諱言,當前我國無障礙設施整體普及率仍有待提高,無障礙設施被佔用、維護不到位、設計不科學等問題,更是給殘障人士出行平添了障礙。我國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盲人享有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雖然《城市道路和建築無障礙設計規範》將主路鋪設盲道作為強制性條款,但在某些城市,障礙重重的盲道實際上徒具裝飾意義。

對於殘障人士來説,行路難不僅體現在盲道上,同時也體現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盲人持有效證件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但在現實中,一些地方的公共交通工具並未向殘障人士提供便利和優惠。究其原因,一些公共交通工具缺乏必備的無障礙設施,還有一些地區缺少必要的財政補貼政策。

殘障人士行路難,進門更難。一般而言,大型商場和購物中心內,人員更為密集,出行環境也更加複雜,對於殘障人士來説,無障礙環境設施和引導標識就顯得尤為重要。但從現實情況看,不少商場和購物中心令殘障人士叫苦不迭:有些商場雖然有無障礙環境設施,但缺乏清晰引導和日常維護,以至於淪為擺設,或被健全人佔用;更有甚者,根本就沒有無障礙環境設施。

無障礙環境不僅體現在現實生活裏,同時也體現在網絡空間中,而這也是殘障人士的另一痛點。從網絡訂票、網上預約到移動支付,每一種新興網絡技術的應用,都在改變公共生活的同時,放大着殘障人士的身體缺陷和技術障礙。無論移動互聯網技術如何發展更新,都應該為傳統消費留下一席之地,因為那關乎殘障人士和老年羣體的正當權益,這也是人人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題中之義。

表面上看,殘障人士普遍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是因缺乏無障礙設施而起,更深一層探究,則是因為殘障人士缺少維護權益的有效途徑——作為殘障人士的“孃家”,殘聯雖然負有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職責,但並沒有執法權。殘疾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和使用情況,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着城市的情懷與温度。打造“有愛無礙”的無障礙社會,不僅需要硬件建設的持續發力,而且需要司法介入的保駕護航。

對於殘障人士遭遇的種種困難和不便,最高檢會同殘聯發佈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頗具現實意義,由此探索出了一條推動無障礙設施建設、維護殘障人士權益的新路:由殘聯蒐集整理線索,檢察機關及時介入調查,以公益訴訟的形式推動殘障人士維權,這樣不僅可以解決殘障人士遭遇的實際困難,而且能夠以案説法普及相關法律常識,最大限度消除橫亙於殘障人士面前的各種有形無形障礙。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