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3月25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在會上介紹,《解釋》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後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規範,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准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王振宇介紹,相對擴大精神損害的認定範圍。相比以往的《意見》,《解釋》在“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範圍方面有所擴大。根據《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7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
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封面新聞記者粟裕攝影
他進一步解釋,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受害人經鑑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即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範圍的擴大,有利於更充分地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羣眾的司法獲得感。
王振宇強調,適當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標準。《解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意見》規定為35%以下),同時規定具有後果特別嚴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標準的提高,讓人民羣眾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温暖。”他還表示,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過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權不利於法律的統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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