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3月2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在会上介绍,《解释》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王振宇介绍,相对扩大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相比以往的《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

最高法:“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封面新闻记者粟裕摄影

他进一步解释,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王振宇强调,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标准的提高,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他还表示,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过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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