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27年:從正義使者到飽受非議

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王晨婷

職業打假27年:從正義使者到飽受非議

職業打假人又上熱搜了。

近日,自稱“職業打假人”的邵某在“毛媽媽土特產店”買了3碗扣碗粉蒸肉後,因沒有標註產品相關信息,認為其是三無產品。隨後,邵某又以4500元的價格下單150碗粉蒸肉,並將“毛媽媽土特產店”告上法庭,尋求十倍賠償。法院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支持了邵某的訴求,判決店鋪退款並賠償共計約5萬元。

事件登上熱搜後,邵某被扒出曾多次起訴小商家,是“職業打假人”,邵某並未否認。網上評論幾乎一邊倒地指責職業打假人“故意釣魚”“敲詐勒索”。

而在27年前,打假人還被視作“腳踏實地的愛國者”“中國消費者的保護者”。

1995年,“職業打假第一人”王海拿着12副假冒“索尼耳機”走進北京東城區工商局投訴,在輿論廣泛支持下一戰成名。然而,在鉅額收益面前,打假漸成一門生意,浪費司法資源、緊盯法律漏洞等爭議漸生。

直至今日,輿論兩極反轉,職業打假人索賠的行為飽受非議。這背後,是“打假”邊界難以量定。

4月22日,中國消費者協會首次發佈《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年度報告》,其中提到,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及“職業打假人”訴求存在裁判標準不一的問題。

不到30年時間,職業打假人從正義使者淪為飽受非議的職業,這些職業打假人,又該往何處去?

誕生

“職業打假人”的故事,要追溯到1995年。彼時,國內假冒偽劣產品眾多,22歲的王海意外地在北京隆福大廈的商場裏買到兩副假冒的索尼耳機。

正在上法律輔導班的王海腦中“法律雷達”作響。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剛剛通過。49條明確指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既然買到假冒產品,能否根據法律索賠看看呢?王海開啓了他第一次“打假之旅”,這也是國內第一起被廣泛關注的打假事件。

但“第一人”沒有這麼容易當。找官方鑑定真偽、相關部門來回扯皮,花銷已經超過可能得到的賠償額。王海一不做二不休,又到隆福大廈買了10副“索尼”耳機,走進北京東城區工商局投訴。

前無判例,東城區工商局表示只能調解。但在媒體廣泛關注下,王海最終拿到了12副假耳機的加倍賠償款,並且一舉成名。1995年底,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授予王海“中國打假第一人”稱號,並獎勵5000元。次年,王海成立公司,成為一名“職業打假人”。

頻繁參加節目、被輿論稱為“腳踏實地的愛國者”、“中國消費者的保護者”,王海的打假行為在當時備受輿論支持。

職業打假27年:從正義使者到飽受非議

1998年,“打假第一人”王海在簽名售書

不過,雖然開創打假先河,“索尼事件”依靠的終歸是輿論力量。真正經過法院判決,以司法判例形式確立“49條”可行性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起草人之一,著名民法專家何山的案件。

1996年4月,何山和王海的交流中得知一些消費者知假買假、打假受挫的情況。在何山的觀點裏,“知假買假的人當然也是消費者”。他表示,一定要解決這個問題,不行自己就親自去買假貨。

不久,決定“以身試法”的何山從一家商行買下兩幅假冒的徐悲鴻作品,並以“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為由訴至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院開庭審理後認定,被告出售國畫時有欺詐行為,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畫款2900元,增加賠償原告購畫價款的一倍賠償金2900元。

“知假打假”受到鼓勵,掀起了貫徹第49條懲罰性賠償的高潮。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時任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表示:“知假買假”的行為不影響行為人主張消費者權益。

最高法的表態被輿論解讀為“職業打假人”身份受到認可。

從此,打假人和法律界進入蜜月期,一批“職業打假人”興起。

爭議

這段蜜月期並未持續很久。

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條例》明確説明,“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這被輿論解讀為監管層釋放了“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或不再受消法保護的信號。

短短三年,法律界對職業打假人的態度為何產生如此之大的轉變?

這要從懲罰性賠償數額的提升説起。2013年,消法迎來第一次修訂,將懲罰性賠償數額由一倍提升到三倍。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實施,進一步將懲罰性賠償提升至十倍。

高額收益面前,打假成了一門好生意。

“自2014年以來,超市等零售連鎖企業發生的職業打假人索賠事件呈上升趨勢。”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副秘書長楚東稱。2016年9月,中國連鎖經營協會主辦了一場座談會,50多家大型連鎖商超負責人炮轟職業打假人惡意索賠行為。

職業打假27年:從正義使者到飽受非議

工作人員正在處理待銷燬的假貨

當時,大潤發負責人稱,每個門店平均每天都會遇到七八次惡意打假;物美負責人表示,過去一年,僅在北京地區遇到的職業打假案例就有5000起。“通過監控發現,有人專挑即將過期的牛奶,然後藏到紙尿褲堆裏,過兩三天再去取出來結賬,然後直接去服務枱索賠。”

北京二中院在2016年3月發佈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後,食品維權案件數量隨之猛增,超過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職業打假人。

輿論風向開始轉變。職業打假人逐漸被視作“職業索賠者”——只買問題商品,營利性極強,有組織、有法律背景,且通常伴有脅迫性語言和行為。

有職業打假人為了逐利,“沒有問題就製造問題”,或者僅關注輕微違法行為,擠佔司法資源的同時反而造成市場混亂。

舉例來説,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籤的規定中,對標籤字體高度有一些具體要求,本意是保證標籤的清晰可辨。但現實中有打假人拿着與標準僅差別零點幾毫米的標籤向企業提出鉅額索賠。這類最容易揪住、但並不嚴重的“小辮子”,成了打假人的最愛。

“逐利性的職業打假人在利益得不到滿足的時候會舉報到市場監管部門。而經營者不滿足其賠償請求的行為通常是一些輕微違法,如標籤不規範等,這些行為本身就不滿足賠償條件,尤其是懲罰性賠償的要件。但職業打假人往往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這與經營者預期差異過大,因此無法得到滿足。”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理事範世乾告訴時代週報記者,職業打假人舉報到市場監管部門的行為佔用大量的執法資源,同時也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造成了困擾。

標準迷思

關於職業打假人的爭議不斷。雖然其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積極作用不能忽視,但打假索賠的“黃金年代”終究已經過去了。

2017年,最高法給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一封答覆意見中提到,“因食品、藥品是直接關係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產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2019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規定,依法規範牟利性“打假”和索賠行為。

官方的態度已經較為明確,但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有限。截至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仍未出台。2016年徵求意見至今,實施條例多次被列入當年立法計劃,但遲遲沒有消息。立法爭論的焦點之一,就是職業打假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

缺少法律一錘定音,職業打假人長期遊走在灰色地帶。

司法對於職業打假人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做出相反的判例的情形也不鮮見。

職業打假27年:從正義使者到飽受非議

打假逾20年,王海在公眾場合都會選擇戴上墨鏡

中消協在年度報告中提到了勵軒琦訴福州愛品惠貿易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一審法院以原告一年內在不同法院提起多起司法訴訟為由,認定原告的交易目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有關“消費者”的定義,因此不支持其十倍賠償訴訟請求。而二審法院在 2021 年作出的終審判決中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退一賠十”訴求。

放到近期引發輿論關注的“賣150碗熟肉被罰案”中,原告邵某雖此前有多次打假經歷,但也被法院視為可維權的消費者,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裁決標準難以衡定,多位法律從業人士向時代週報記者表示,儘快完善法律法規、統一司法標準,才是當務之急。

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峯建議,應當區別對待職業打假。“對於普通消費領域的,不應支持職業打假人,更不應支持懲罰性賠償;對於食品安全領域,應當有限制的、謹慎支持。對於那些在產品標識、説明、廣告宣傳等方面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不應支持;對於違反《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如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超過法定限度的,可以支持職業打假人。”

孫志峯告訴時代週報記者,這樣既可以發揮職業打假人在維權專業度、標準掌握程度等方面的優勢,為食品安全環境做出應有貢獻,又可以避免對主觀過錯和社會危害不大的輕微違法行為課以過重的法律後果,避免誤傷主觀上無違法故意的普通商家。

在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文明看來,不管其他法領域如何認識和處理職業打假行為,對職業打假的行為都不得以任何犯罪論處。“換言之,即使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也不可將其認定為敲詐勒索等罪名,不應使之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衡量某個行為的社會效果,應該多看結果、看成效。去哪裏尋找一定‘動機單純’的人呢?消費者時間、經歷、辨識能力有限,擔心被報復;公權力機關人手有限,存在税收、就業等方面顧慮。職業打假人從某種意義上來説,提醒着生產者和經營者避免從事侵權活動、採納合理的注意義務,從而減少違法行為,符合淨化市場的立法本意。”陳文明告訴時代週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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