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前言
井田制作為先秦時期廣泛應用的土地制度,在中國古代社會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秦朝和封建制的建立,井田制被逐步淘汰,土地私有成為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核心,儘管曾有過恢復原有土地制度的嘗試,但無法長久維繫。曾經穩固的井田制的衰落與私有制的崛起,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發展變遷的重要環節,對政治,經濟也有很大影響。
02井田制的概念、應用
井田制是一種中國先秦時代施行的土地制度。商朝,西周所採取的土地制度都為井田制。顧名思義,“井田制”將土地劃分成方地進行規劃,從整體來看將土地劃分成多個“井”字。雖然對其性質的認識至今仍有爭議,但無可否認的是,這種制度確實具有部分公有制的特徵。我們可以從“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句話中對西周時期的土地基本從屬關係有一個直觀的印象。
西周的周天子即是所有土地和人員的所有者,是最大的宗主。天子可以將一定的土地和人員分給諸侯,也就是對二者的所有權。諸侯則擁有對被分配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同時,諸侯也可以將分給自己的一部分土地人員分給卿大夫,以此類推,層層遞減。儘管從諸侯到士,得到土地的每一個階級都能夠再次向下分封,但其最終所有權仍然歸屬於周天子。下層在耕種土地的同時,要向自己的上級提供勞役與貢賦。
在這樣的規定下,先秦形成了一種等級明確的社會結構,下層必須依賴於上層的土地分封生存,而所有階級都依賴於作為土地最終所有者的周天子。土地不是社會中個人擁有的資本,更不能作為買賣的商品,而是為天子所代表的國家所有,是一種名義上的公有制。不難看出,井田制的從屬關係與分封制是緊密相連的。同時,井田制下的土地還具有其他特徵。
在《孟子》中有這樣的記載,更加詳細地表述了這種制度的一些特徵:“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
03私有制的逐步出現
春秋戰國時期發生的種種變化,與井田制的衰落密切相關。首當其衝的便是傳統分封制的逐步瓦解。血緣關係的淡化與宗法秩序的崩壞,使得周天子的地位被削弱,嚴重破壞了禮義上原有的從屬關係。與此同時,諸侯之間的連年征戰,大大增加了社會對人口,糧食與金錢的需求。這令原有的公田收入顯得捉襟見肘,從而對社會生產關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農民的約束有所放鬆,為土地私有制的出現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礎。
除政治上的因素外,還有社會生產力與社會矛盾的因素。有學者指出“技術進步了,產出在相當範圍內發生了規模報酬遞增,而原有經濟結構無法實現這些利益。這樣一來,創造新的經濟結構因容納或實現這些技術發展帶來的潛在利潤而變得有利可圖。”
在前秦時期,技術進步指的是鐵製農具與牛耕的發明與使用,新的農業技術帶來了更高的生產效率。更高的收入能夠顯著提升農民耕作的積極性,特別是與他們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私田,其在百姓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進一步提升。由於社會的主體仍是以農民為代表的下層民眾,且上層貴族此時因分封制的瓦解正處於混亂與征戰之中,私田的重要性與日俱增。
糧食的增產還帶來了人口增長問題,進而導致人多地少,人地矛盾上升。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便是拓墾荒地,以增加可耕作土地的面積,而開拓者自然是底層民眾,因而這些被開拓出來的新地多屬於私田性質。如此一來,私田便漸漸佔據了農業生產中的主導地位,耕作者對公田的耕作積極性大大降低。諸侯們為了維持自己的收入,也開始重視私田,並頒佈了一系列管理私田耕作的政策。
例如齊國“相地而衰徵,則民不移”,要求根據土地的肥沃程度徵收税款;又如魯國‘初税畝,非禮也”, 它將公田私田一律納入收税範圍,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收取收成。這些政策雖然沒有徹底打破井田制,卻從政策層面肯定了私田的重要性,也就間接承認了諸多新開拓的私田的合法性。在諸多的變革中,最根本的為秦國的商鞅變法。標誌着秦國的井田制被徹底打破,私有制得到了正式承認。這一事件,標誌着井田制崩潰的開始。
04私有制的穩固發展
前文提到,井田制與分封制是緊密相連的。若分封制被破壞,那麼井田制也必然會受到影響。秦國通過商鞅變法創立了一種區別於分封制的新型地方管理制度,即郡縣制。郡縣制取消了對地方的分封,官員皆由中央任免。土地則落入耕種者手中,成為私有財產。
當秦統一六國,建立大一統王朝後,疆域空前廣大,居民分散在各個地域。由於中央直接統領地區面積的增大,中央對地方直接管理的難度有所提升。這種情況下,土地私有化和户籍管理制度就成為了與郡縣制相適應的制度。秦王朝通過户籍制度將農民“固定"在各自的土地上,土地私有化則保證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政府直接從農民手中徵收實物税,這增加了政府的收入。雙方同時受利,進一步穩固了土地私有制的主導地位。
另外,由於集體式勞作隨着井田制廢除而停止,對農具等生產必需品的共同使用已無法由以户為單位的農民進行,必須要從別處獲取。這催生了商業的逐步興盛。事實上,早在西周時期,各地就已有商人從事貿易活動。
但在井田制的管理模式下,集體農耕使得農民能共享生產資料,自己得到的錢財也少,消費能力與消費慾望都較為低下,商業不大可能得到較大程度的發展。而秦朝承認土地私有,大大解放了生產力,這就為商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而商業發展,又促使土地交易的出現。從個人擁有對土地的處分權的一刻起,井田制復辟的可能性就被消除了。
井田制作為一種古老的土地制度,其在過去的集體耕作模式背景下發揮了它的作用。而分封制的瓦解和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帶來了一系列政治經濟上的新元素,正是在一系列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註定了井田制無法延續下去的必然結局。
參考文獻:
《左傳》《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