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紅星新聞獨家報道“幫人借貸獲10萬元好處費,北漂男子房屋遭佔又離奇失火”一事。江西籍男子劉某因於2017年的一次借款經歷,身陷套路貸。此後,他在京購買的房屋被借貸公司派人員佔據後離奇失火,借貸公司人員憑藉公證處出具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通過法院將房屋拍賣。
日前,該事件有了新進展。2020年10月27日,涉及該事件的原借貸公司人員張某、賀某、張某某被檢方以詐騙罪提起公訴,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現場
檢方:三被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起訴書顯示,2017年,被害人劉某通過中間人程某(另案處理)認識了魏某(另案處理),後程某帶着劉某、魏某來到北京龍信起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找到了被告人張某、賀某、張某某商量借款。
被告人張某、賀某、張某某與被害人劉某達成以劉某位於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一房屋為抵押進行借款的合意,劉某與賀某於2017年1月25日簽訂了金額虛高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向賀某借款人民幣80萬元,魏某為該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並對該合同進行了公證。
2017年1月26曰,被告人張某、賀某、張某某相互配合、共同出資,通過操作網上銀行賬號進行虛假走賬,實際放款36萬元,被害人劉某實際獲得13萬元。後劉某、魏某無法還款,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張某、賀某、張某某以被害人劉某拖延前期借款從而產生利息和滯納金為由,再次促使劉某給張某某出具了60萬元的借條,上述錢款通過操作網上銀行賬號再次進行虛假走賬,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劉某的銀行流水痕跡,後通過提現方式將錢款全部收回,劉某和魏某並未實際獲得該60萬元。
在被害人劉某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賀某向北京市方正公證處申請出具其與劉某簽訂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80萬借款合同執行證書,上述公證處於2017年4月12日出具執行證書。同年4月17日,被告人賀某向房山法院申請執行劉某拖欠款項共計81.6萬元。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張某某向房山法院起訴劉某返還錢款60萬元。
2018年6月19日,房山法院將劉某位於房山區竇店鎮的房屋拍賣,成交價208萬元。2018年6月20日,房山法院裁定張某某無正當理由未繳納案件受理費,按撤訴處理。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賀某領取執行案款112萬餘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張某、賀某、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務,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66條之規定。
檢方提出10年半至11年半量刑建議
庭審從10月27日上午開始,中國庭審公開網公開了庭審過程。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被告人張某、賀某、張某某在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均予認罪。但是在隨後的發問、質證環節卻拒不認罪,三人均強調沒有故意佔有財物的目的,也沒有主觀犯罪的故意。同時,他們將犯罪原因歸結於被害人的貪圖小利。
被害人劉某代理律師則指出,被告人抓住了被害人貪圖小利的弱點,使其落入圈套,犯罪的動機顯而易見。同時,若被告人沒有主觀犯罪故意,那麼虛假走賬,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是哪來的?
紅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根據起訴書顯示,張某、賀某、張某某分別出生於1990年、1996年、1988年 ,案發時,他們均不滿30歲,最年輕的張某隻有21歲。
庭審中,公訴人指控上述三位被告人客觀上實施了虛構借款金額的行為,符合套路貸構成要件;主觀上則通過聊天記錄、執行文書等證據可以證明其具有非法佔有被害人的主觀目的。公訴人認為,三位被告人不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對三位被告人提出了十年六個月到十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
同時,被害人劉某向以上三位被告人提出了包括房屋價款、律師費、精神損害賠償總計五百餘萬元的附帶民事賠償訴求。
“二十多歲的小夥子,哪來的幾十、上百萬放貸的資金?他們有沒有幕後的老闆?” 被害人劉某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拋出了自己的疑問。
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四個多小時後審理後,宣佈休庭,未當庭宣判。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編輯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