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山東臨沂市市民李達(化名)向新京報記者反映,自己的快遞被私自拆包重新包裝,收件方收到包裹後打開發現內置物品損壞。儘管快遞公司承認存在過錯,但14000元的損失只能得到1400元的賠償,李達認為不合理且快遞公司存“私自拆包”的違法行為。
12月8日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承認,公司在運輸過程中存在過錯,但李達寄件時沒有購買保險因此賠付有限。9日,當事人李達告訴新京報記者,其接到快遞公司理賠專員電話,對方表示會全部賠償。
快件包裝受損。受訪者提供
快件運輸中受損 ,快遞私自更換包裝
臨沂市民李達告訴新京報記者,此前,因工作需要從一個合作方借用幾個醫療支架。11月4日,其將剩餘的3個器械通過快遞方式郵寄給濟南的合作方,按照通常的慣例,將東西包裝好後交到快遞員手裏,當晚,快件從臨沂市發出。
物流信息顯示,11月5日晚快件到達濟南並派送。李達接到合作方電話,對方稱在當着快遞員面打開包裹後發現其中一件器械被污染。之後其發來照片中顯示,器械最內部紙質包裝及塑料外殼上張貼的紙質説明書上都有水漬,且紙質包裝破損。李達説,寄件時物品是完好的,除商品內包裝外,還有自帶的外包裝,加上李達自己準備的包裝,總共三層包裝。但快件到達合作方手裏時,快件最外層紙箱是完好的,裏面商品的兩層包裝都已污損。
李達聯繫快遞公司客服,客服稱包裹在運輸過程中曾損壞,快遞公司更換外包裝後繼續寄送,公司會對物品損毀負相應的責任。
李達説,損毀的醫療支架是進口醫用器械,價值14000元。因性質特殊,包裝一旦破損,內部污染,器械報廢。
新京報記者在山東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平台信息看到,上述產品標價為14000元整。
但此後一個月裏,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多次表示無法照價賠償,經多次協商,理賠金額從180元增漲到1400元。李達對賠償方案不認可,並且認為,快遞公司在未通知自己的情況下私拆包裹是違法的,再三追問對方原包裝到底出現了什麼問題, 但未得到答覆。
快件有被污水浸過的痕跡。受訪者供圖
快遞公司:承認有過錯 ,用户沒投保賠償有限
快遞公司一名客服人員曾明確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如快件在運輸過程中包裝損壞,公司是不會私自拆開重新包裝後配送的。快遞公司不會變更寄件人原有包裝,如果包裝在運輸規程中損壞,會詢問寄件方如何處理,會告知寄件方“快件異常”。
12月8日,快遞公司理賠專員許女士回覆新京報記者,李達快件損壞公司存在過錯,並承認快件在運輸途中被更換包裝且未通知李達。但許女士否認上述客服提到“包裝破損會通知寄件方”的説法,稱“快件在運輸規程中包裝破損,快遞公司沒有條件第一時間通知客户,因此遇到此類情況我們會更換包裝然後正常運輸。”
至於快件是在哪個環節出現問題並更換包裝,許女士表示無法告知,稱公司存在操作不規範,內部會追責。
此外許女士表示,因李達在寄件時沒有購買保險,因此理賠金額只能是快遞費的9倍,即180多元錢。後經過與李達的數次溝通,目前快遞公司方面提出的理賠金額為1400元。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鍾蘭安律師説,按照我國現行的《郵政法》第47條規定,賠償金額的多少主要是依據保價金額的多少來核准的。規定中未保價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
但鍾蘭安説,上述條款同時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上述限制賠償責任。具體本案例中,李達的快件包裝和物品都損壞,是企業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了很嚴重的責任問題,因此給寄件人帶來了經濟損失。鍾蘭安認為此情況屬於有“重大過失”,企業不能以“寄件人沒保價”為由免責,不符合限制賠償責任。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