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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傷人毀物誰擔責?《民法典》告訴你答案

由 万俟傲白 發佈於 綜合

高空拋物

專家釋法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發生高空拋物侵權事件後,公安機關應及時立案偵查,查清責任人並依法處置(誰拋誰擔責);若無法查清,則可以適用(不知是誰共擔則)的規則,即“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此外,為了有效預防該類案件,該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發生,建築物管理人(如物業公司)應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發生;若未盡此義務,則也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誰沒管好誰擔責)。

殷駿 (上海市民法典宣講團成員、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研究院社會研究所所長、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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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黃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