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
以民法典為中心釐清民事權益位階
我國民法典雖然已經構建了完善的民事權益體系,並已在相關條款中就權益位階作出了規定,但並沒有全面確立清晰的權益位階。在普遍存在的權益衝突中,不同權益的價值分量並非等同,在這一背景下,建立妥善的權益位階理論,有助於防範化解衝突,有效貫徹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並輔助裁判者進行準確的利益衡量。通過對民法典民事權益體系的解釋,可以對民事權益的位階進行如下排序:物質性人格權、精神性人格權、身份權、人格利益、財產權利、財產利益。民事權益位階在司法適用中並不是機械地排序取捨,而應結合個案場景妥當地進行利益衡量。民事權益位階主要涉及高位階權益的優先保護、低位階權益的妥協容忍、民事責任的限制和排除、合同的解除以及對利益受損者的適當補償等效果。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授吳漢東:
知識產權制度的學理闡釋與規範適用
“權利”是民法學理論的核心概念和民法法典化的構造基礎。民法典所規定的知識產權,具有民事權利的基本屬性和專有權利的特殊品格。民法典在知識產權領域裏的適用規範,包括“基本規定”“一般規定”“專門規定”,涉及知識產權法的價值目標、原則立場、精神理念的基本遵循,與知識產權運行有關民事活動的一般規則和通行制度,以及對知識產權相關事項作出的特別規定。法教義學的任務是:從知識產權法律適用需要出發,對民法典的各類條款進行規範研究、經驗描述和邏輯分析,在法理解釋中推動法律應用,在應用實踐中促進法律續造。
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皮勇:
確立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的刑事責任
自動駕駛汽車是人類研發、製造、使用和管理的智能產品,不是犯罪主體或刑事責任主體。在自動駕駛汽車自主控制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其生產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員難以按照我國現有刑法的罪名定罪處罰。除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專門的規定,駕駛位人員不接管汽車或接管後無力改變交通事故結果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管理過失犯罪。駕駛位人員的注意義務是阻止自動駕駛汽車自主控制下發生交通事故,其注意義務不應過高。允許的風險、緊急避險理論不能為自動駕駛汽車緊急路況處理算法的生產與應用提供合法、合理的解決方案,生產者遵守算法安全標準僅可以使生產行為合法化。鑑於現行刑法不適應自動駕駛汽車應用的特性,我國應當建立以生產者全程負責為中心的新刑事責任體系,使之在自動駕駛汽車生產和應用兩個階段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生產者拒不履行自動駕駛汽車應用安全管理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裴煒:
走出刑事數字合規困境
我國當前正在大力推動企業合規制度建設,其前提是合規的可行性。犯罪治理的數字化轉型不斷強化企業在數據和數字技術等方面的刑事訴訟協助義務,這些義務不可避免地與其所承擔的新型網絡信息法律義務存在緊張關係,集中體現為基於國內法律衝突、國際法律衝突和數字合規成本三方面所形成的數字合規困境。區別於合規風險,這些合規困境無法通過企業內部合規機制建設予以化解,其不僅可能降低預防和打擊犯罪的效能,亦會實質性減損公民的數字權益和數字正義的整體水平。對此,有必要轉變當前刑事合規研究中訴訟程序的工具性視角,在國內法層面強化數字法治與刑事司法的雙向銜接,在國際層面推動犯罪治理協同的規則和機制建設,並將刑事訴訟中網絡信息從業者的數字協助義務限制在正當、必要且合比例的範圍之內。
(以上依據《中國法學》《法律科學》《比較法研究》《東方法學》,關仕新選輯)
【來源:正義網新聞】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