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建立“能跌能漲”的市場化電價機制——我國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題:建立“能跌能漲”的市場化電價機制——我國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新華社記者安蓓
國家發展改革委12日發佈通知,部署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我國將在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的同時,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電量上網電價,擴大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範圍,推動工商業用户都進入市場。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司長萬勁松在當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説,此次改革,在“放開兩頭”即放開發電側上網電價、用户側銷售電價方面取得重要進展,標誌着電力市場化改革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小標題)“放開兩頭”取得重要進展
萬勁松説,按照電力體制改革“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總體要求,此次改革,在“放開兩頭”方面均取得重要進展,集中體現為兩個“有序放開”。
在發電側,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上網電價。我國燃煤發電電量佔比高,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在發電側上網電價形成中發揮着“錨”的作用。目前,已有約70%的燃煤發電電量通過參與電力市場形成上網電價。此次改革,明確推動其餘30%的燃煤發電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這將進一步帶動其他類別電源發電電量進入市場,為全面放開發電側上網電價奠定堅實基礎。
在用電側,有序放開工商業用户用電價格。目前,大約44%的工商業用電量已通過參與市場形成用電價格。此次改革,明確提出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户都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尚未進入市場的工商業用户中,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户用電量大、市場化條件好,全部進入市場;其他工商業用户也要儘快進入。屆時,目錄銷售電價只保留居民、農業類別,基本實現“能放盡放”。
通知同時明確,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户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代理購電價格主要通過場內集中競價或競爭性招標方式形成。鼓勵地方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用電實行階段性優惠政策。
萬勁松説,改革的核心是真正建立“能跌能漲”的市場化電價機制。從當前看,改革有利於進一步理順“煤電”關係,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從長遠看,將加快推動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發展,促進電力行業高質量發展,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服務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並將對加快推動發用電計劃改革、售電側體制改革等電力體制其他改革發揮重要作用。
(小標題)擴大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範圍
通知明確,擴大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範圍。將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範圍由現行的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副司長、一級巡視員彭紹宗説,這有利於更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讓電價更靈活反映電力供需形勢和成本變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燃煤發電企業經營困難、激勵企業增加電力供應,抑制不合理電力需求,改善電力供求狀況,更好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
“明確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的幅度限制,有利於引導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多上浮一些,這樣可以更加充分地傳導發電成本上升壓力,抑制不合理的電力消費;也有利於促進高耗能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他説。
(小標題)對物價水平影響總體有限
此次改革將對工商業用户用電成本和物價水平產生哪些影響?
彭紹宗説,全面放開燃煤發電上網電價,擴大上下浮動範圍,在電力供需偏緊的情況下,市場交易電價可能出現上浮,在一定程度上推升工商業企業用電成本。但分用户類別看,對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規定其不受上浮20%限制,就是要讓用電多、能耗高的企業多付費。其他工商業用户,單位產品生產用電少,用電成本在總成本中佔比總體較低,市場交易電價出現一定上浮,企業用電成本會有所增加,但總體有限。
他説,考慮到不同用户的情況,圍繞此次改革作了針對性安排:一是各地根據情況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户進入市場,並建立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確保平穩實施;二是鼓勵地方通過採取階段性補貼等措施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實行優惠;三是繼續落實好已經出台的支持民營企業發展、中小微企業融資、製造業投資等一系列惠企紓困措施。
彭紹宗説,此次改革特別強調要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沒有直接影響。如果市場交易電價上浮,會一定程度推高企業特別是上游生產企業用電成本,對工業生產者價格指數(PPI)有一定推升作用,但改革措施有利於改善電力供求狀況,更好保障企業用電需求,促進企業平穩生產、增加市場供給,從總體上有利於物價穩定。總體看,此次改革對物價水平影響有限。
通知明確,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户)、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彭紹宗説,改革實施後,居民、農業用户將和以往一樣購電用電,方式沒有改變,電價水平也保持不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