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項輕微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

本報訊(記者 韓雯 通訊員 張瑞鑫)行政執法不再動輒“一罰了之”,有温度的執法將向市場釋放温情與善意。日前,《天津市公安局關於市場主體首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對外公佈,今後,對於市場主體首次違反《清單》內公安行政管理行為,單位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主觀上沒有惡意,客觀上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等實際危害後果,且具備整改條件,公安機關將予以提醒,經提醒市場主體及時整改的,可免予行政處罰。

此次公佈的《清單》涉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安全技術防範管理、信息網絡安全管理三個方面,共計10項具體內容,其中包括:單位未建立和落實主要負責人治安保衞工作責任制,單位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衞制度,單位未設置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單位內部治安保衞人員未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衞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考核,違規未安裝技防系統,違規安裝技防系統,未制定內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未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未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不履行國際聯網備案職責。

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清單》的發佈將有效規範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準確把握《行政處罰法》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高質量發展,最大限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作者:張瑞鑫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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