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丨中國男子泰國酒店遇害 案件退回重審5年後宣判

2012年10月3日傍晚,56歲中國男子李某某被泰國繆斯酒店的保潔人員發現死在客房內血泊中,其身上有數十處刺傷傷口,與李某某同時入住該客房的男子被認為有重大嫌疑。

泰國警方隨後鎖定,一名叫劉志偉的中國男性,認為其是李某某死前最後的手機通話者,其當時正在泰國,而且其追求的女子陳某與死者李某某有債務糾紛,劉志偉在此前曾有意圖找人殺害李某某。

後經泰國方面的諸多證人通過監控錄像辨認,劉志偉就是與李某某同時入住客房的男子。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劉志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陳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劉志偉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院,廣東高院於2016年6月17日下發裁定書,認為該案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21年11月1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宣判,對劉志偉的刑罰仍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改判陳某為無期徒刑。

對此,劉志偉的辯護人表示將再次上訴。

中國男子死於泰國酒店 同行男子有重大嫌疑

海關記錄顯示,2012年10月2日23時29分,中國籍男子李某某到達泰國曼谷素萬那普機場。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中相關內容證實,李某某此次出行本應與女子陳某一起,但陳某在臨行前爽約,於是李某某在2日傍晚取消了陳某的機票,獨自一個人來到曼谷。

據李某某和陳某的多位朋友證實,李某某對陳某有愛慕之意,其曾在朋友面前誇讚陳某,陳某也承認李某某曾向自己示好,但其沒有答應李某某。除此之外,兩人還有買賣房屋的糾紛,李某某有一部分房款沒有轉給陳某。

近鄰泰國曼谷繆斯酒店一家按摩店的收銀員稱,10月3日0時20分,一名身穿白色襯衣的男子來店要求按摩,該男子讓收銀員告知朋友按摩店的地址。大約5分鐘後,該男子的朋友就來到店中。該人就是被害人李某某。

按摩店的按摩師證實,10月3日0時40分許,白色襯衣男子和被害人李某某到二樓按摩室按摩,約一個小時後兩人離開按摩店去了相鄰的繆斯酒店。按摩師記得,白襯衫男子帶着手機和黑色揹包,李某某身穿黑色衣服,有兩部手機,還推着灰色行李箱。

繆斯酒店的前台也證實,2012年10月3日2時20分許,李某某與一名男子入住1211房間,前台沒有核查該男子的信息,只記得他身高1米8上下,鼻子拱,單眼皮,短髮,中文口音,身穿白色圓領襯衫,上面有泰國國旗花紋,下身穿綠色七分褲,帶着一個黑色帽子,揹着一個黑色揹包。繆斯酒店前台的話也得到了門童的證實。

10月3日早上6點30分許,繆斯酒店的行李搬運工看到與前述兩證人描述的相貌相似的客人從電梯裏出來,以為其要提前離店,便上前詢問,但這名客人顯得神色匆忙,很快就離開了,後再也沒有回來。

一直到晚上17時10分,繆斯酒店的清潔工在1211房間發現了李某某的屍體。

後來,泰國警方接到報案後認定該名與李某某一同入店的白衣黑帽男子有重大嫌疑。

泰警方鎖定劉志偉為同住人 多名證人辨認指證

泰國警方很快就鎖定了劉志偉。

警方調查發現,李某某在10月3日0時58分曾與本該與其同行的陳某通話,同時,李某某最後一次通話是與一個尾號為143的泰國號碼通話。泰國警方認為,143號碼的使用者是中國籍男子劉志偉。出入境信息顯示,劉志偉於9月27日21時48分到達泰國曼谷,10月1日入住飛躍大酒店,從9月21日到10月7日間,劉志偉與陳某有頻繁通話記錄。

此外,一審判決書中還顯示,2012年9月中旬時,劉志偉就曾經前往東南亞物色殺手欲加害李某某,但因各種原因未果。在其9月27日抵達泰國後,劉志偉還曾用尾號為144的泰國手機號與當地導遊和出租車司機聯繫,詢問物色殺手的事情。

泰國警方讓按摩店、繆斯酒店和飛躍大酒店的證人一起比對監控錄像,證人們都認為監控錄像中與李某某同時按摩和入住酒店的白衣黑帽男子,就是劉志偉。

10月6日下午,李某某的兒子接到外事辦電話,告知其父親在泰國遇害。李某某前妻趕往泰國料理後事。隨後於11月22日向廣州警方報案。

2012年11月28日,公安機關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2013年2月27日,劉志偉在雲南昆明被抓獲。3月6日,陳某在廣州被抓獲。

一審判決書中劉志偉供述殺人過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劉志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在判決書中記錄了劉志偉的供述,其稱,他追求過陳某,陳某雖然沒有接受,但還是經常往來。陳某曾跟他説李某某糾纏她並且想侵佔她的房產,他便提出找人“搞”李某某,並去馬來西亞和澳門等地兩次試圖找人綁架李某某未果。

劉志偉供述稱,2012年9月底,他得知李某某去了泰國後自己也前往泰國,住在飛躍大酒店,並在酒店附近商店買了兩把刀。劉志偉説,他買刀是為了收藏,隨後找了泰國的朋友幫忙殺李某某,但朋友沒有同意。他在坐出租車時打聽泰國有沒有殺手,在劉志偉下車買東西的空閒,出租司機自行駕車離開。

根據劉志偉的供述,10月2日晚上,李某某聯繫上他,當時他正在按摩店,便讓店員告知李某某按摩店地址,隨後兩人按摩後入住繆斯酒店,李某某發現了他身上藏的刀具,兩人隨後發生爭執,打鬥中他刺傷了李某某,李某某試圖撿起匕首還擊,結果被他殺死。隨後,他便逃離了酒店。

一審當庭翻供稱被母親絕筆信誘導

劉志偉以上供述在一審庭審時當庭翻供,他表示這些供述是在警方的誘導下完成的。他被捕後一直沒有承認自己殺人,後來是看到媽媽寫的一封信,信中稱,“如果你要殺了人就要承認,你不承認我就要去了結自己。”

劉志偉的母親告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她因為平時要照顧老父親,所以和兒子分開居住,她此前也知道劉志偉對陳某有好感,但勸過兒子陳某離過婚而且還有孩子,不適合他。平時劉志偉的主要工作是職業司機,給老闆開車,有時候經常出差,所以這次劉志偉去泰國的事情她根本就不知道。

劉母説,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她從劉志偉住地的信箱裏翻到了司法機關寄來的文書,老人起初以為是詐騙,但又聯繫不上兒子,所以去公安部門詢問,才知道兒子犯案了。辦案人員跟她説,讓她給兒子寫信,勸其如實招供才能寬大處理,於是她就給兒子寫了那封信,希望兒子坦白從寬敢於承擔罪責。

劉母説,她上一次見到兒子還是在庭審現場,不過兒子在現場當庭翻供,並且堅持表示自己沒有殺人,這才讓她感到疑惑。她現在就想跟兒子説:如果是你乾的,你就要承擔責任,如果不是你乾的,一定要還你清白。

諸多疑點退回重審 核心證據泰警方拒絕提供

劉志偉的辯護律師江永喬在辯護詞中敍述了該案諸多疑點,並認為此前該案的有罪推論都是靠證人證言來印證,由劉志偉的供述將證人證言串聯起來。在劉志偉當庭翻供的情況下,該案的疑點就暴露的非常明顯。

首先,該案的證人證言有很多疑點。尤其是無法證實李某某最後一次通話的143尾號手機、導遊和出租司機接到144尾號手機的通話者是劉志偉。

根據按摩店技師的證詞,死者李某某有兩部手機,泰國警方認定李某某最後一次用288尾號手機通話,對象是143尾號手機,同時認為劉志偉是143手機的使用者。而廣州警方證實陳某曾經在當晚與李某某通話,此時李某某已經進入按摩房與白衣男子在一起。那麼,白衣男子就是劉志偉的推論明顯有漏洞。而李某某的另一部手機是否有過通話,警方均未提及。

導遊向警方陳述他在15點40分接到劉志偉從佛像店打來的電話稱要殺掉李某某,而佛像店老闆的證詞説,她的客人是在16點30分才來到店裏,泰國警方調取的視頻監控顯示,嫌疑人是在16點30分才到佛像店,他不可能於15點40分在佛像店給導遊打電話。

其次,泰國警方沒有對酒店住客進行調查走訪,提供的監控視頻畫面要麼不清晰,要麼就是背影。而證人們辨認劉志偉的監控錄像,是在共同觀看的情況下完成的,沒有將劉志偉混在其他人中進行辨認。證人們辨認的結果也無法互相印證,最明顯的是有多名證人説嫌疑人是單眼皮、厚嘴唇,但劉志偉是明顯的雙眼皮、薄嘴唇。

再次,警方找到的兇器與屍檢報告中的死者傷口不符。死者傷口很小,只有0.7-1.5釐米,而警方找到的兇器軍刀,寬度至少2釐米。

除了以上三點之外,判決書中顯示,泰國警方出具了案發現場檢驗報告及現場照片,在浴室洗手池周圍、浴室門前電源開關蓋周圍提取血跡,死者傷口周圍提取DNA樣本,在房間內採集指紋和掌紋7份。

但在一份作為證據的《情況説明》中,廣州警方曾要求泰方移交案發現場提取到的指紋、血跡給偵查人員進行比對,但泰方拒絕。

江永喬律師在辯護詞中提到,案卷內容顯示,這些指紋信息均非死者李某某所有。因此辯護人認為,只需要將這些指紋信息與劉志偉比對,即可證明劉志偉是否為兇手,該案即可完結。而現場還發現了死者之外的血跡DNA,但泰國警方在向我國公安機關移送證據時,拒絕移送指紋信息和DNA證據。

由於該案疑點重重,在劉志偉上訴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裁定書,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法院重審判決劉志偉死緩 辯護人稱將繼續上訴

從2016年6月17日裁定書下發至今,該案一直沒有進展。今年5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將該案作為久押不決案件上報廣東省檢察院,由省檢察院督辦。

2021年11月1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劉志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限制減刑。改判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在重審判決書中顯示,檢方針對該案增加了補充指控和補充證據,補充指控和證據全部是針對陳某慫恿劉志偉殺害李某某的,包括陳某與劉志偉的通話記錄和二人多次互換電話卡的證據,以及陳某與死者李某某有債務糾紛同時其經濟狀況不佳的殺人動機。

在重審判決書中,劉志偉進行了辯解,其稱此前的有罪供述是被迫做出的,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出租車司機聯繫的手機號是其使用,證人對嫌疑人外貌的描述與其外表不符,在泰國曼谷期間其沒有見到被害人李某某,殺死李某某的另有其人。

劉志偉辯護人提出,泰國警方的取證程序違法,泰國警方提供的部分辨認過程僅有證言,沒有進行混雜辨認。監控截圖過於模糊,無法鑑定,不能確認裏面的人是劉志偉。缺乏現場的血跡、DNA和指紋鑑定等直接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對劉志偉的訊問錄像完整,每次訊問時間也都在合理範圍內,並給出必要的休息,劉志偉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並經法庭質證和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關於劉志偉辯護其殺人證據是否充分的問題,法院認為泰國警方提供的通話記錄、出租車路線、入住賓館記錄、司機證言及辨認等線索和證據鎖定劉志偉為唯一犯罪嫌疑人,破案經過客觀自然。劉志偉有罪供述的兇器、作案手法、案件細節等於現場勘查情況相印證。劉志偉的出入境記錄及相關證人證明劉志偉曾試圖僱兇殺人。陳某曾供述劉志偉多次提議殺害李某某。因此,劉志偉的無罪辯解與案件證據自相矛盾。

同時,法院還認為通過技術偵查證據反映劉志偉與陳某合謀,劉志偉有較多顧慮,陳某則以貶損、示弱等方式,軟硬皆施,促使劉志偉下定決心為其做事。諸多證據認定陳某與劉志偉通謀殺人並積極參與作案犯罪的事實。

法院最終認定二人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志偉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深,論罪應判處死刑,但鑑於其系被陳某慫恿作案,曾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等情節,酌情考慮判處死刑,可緩期兩年執行,但應限制減刑。陳某未直接實施殺人,其作用稍次與劉志偉,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對於此次重審判決,劉志偉的辯護人表示,他們將繼續上訴。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子淵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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