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對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作出部署,提出要“堅決查處行賄行為,重點查處多次行賄、鉅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
俗話説,一個巴掌拍不響。行賄與受賄相伴而生,是一根藤上的兩個“毒瓜”。然而,在打擊腐敗過程中,過往或多或少存在着“處理受賄者較多、處理行賄者較少”的現象。究其原因,據有關人士透露,辦案機關出於突破案件的需要,在查辦賄賂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往往重視對受賄線索的審查,只要行賄人主動配合、積極交代問題,一般會予以輕處。從效率上説,這種做法有助於提高反腐效率,讓腐敗分子儘快到案,但也有一些“後遺症”。
從法律意義上説,賄賂犯罪乃雙方互為犯罪對象的“對合犯”。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將行賄與受賄定性為貪污,兩種行為同罪同罰。顧此失彼,輕饒行賄,不甚公平。從後果來看,如果行賄人被輕饒,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他們對法律就不會有敬畏心,甚至還繼續“圍獵”黨政幹部,導致受賄行賄問題呈現“野火燒不盡”狀態。無論從哪個角度上説,對受賄行賄實施同罪同罰很有必要。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反腐敗“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明確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數月前,雲南省紀委監委公佈了31人被查的消息,除了19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還有12個涉嫌行賄人被留置,這是“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具體實踐。行賄者除了可能被留置外,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比如上“黑名單”。不久前,湖南有13家企業、36名個人被列入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第一批“黑名單”。對於企業來説,因為行賄而被“拉黑”,經營處處受限,將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這就是“打蛇打七寸”。
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企業或個人都應該領會這一句話的深刻含義,從而端正自己的行為,保證遵紀守法,不要以身試法,以免害人害己。
(連海平)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