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中旬,中寧縣某村村民張小花(化名)因心臟不適到某私立醫院治療,辦理了住院手續後,在當天下午輸了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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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料,到了晚上她突感不適,由於醫院沒有值班醫生,丈夫劉大樹(化名)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趕到後,張小花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小花去世之後,丈夫情緒非常激動,要求這家醫院賠償妻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但雙方對賠償金額存在較大爭議。
對此,涉事醫院向中寧縣新堡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次日,雙方當事人按照約定來到調委會。
劉大樹認為妻子住院輸液後死亡,是醫院管理不到位、診療過程不規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引起的,理應承擔全部責任,且應賠付妻子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80萬元。
醫院負責人王立(化名)表示,張小花住院輸液後死亡,系意外事件,賠償費用應按照法律規定標準確定,家屬提出的賠償費用過高,醫院無法接受。
對此,雙方各抒己見,互不讓步,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針對雙方當事人在賠償標準和數額上爭議較大,加之死者家屬在調解過程中多次情緒失控,調解員多次採取“背對背”方式,從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同時,依照《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分析此案爭議問題,列舉了與本案相似的案例,以案釋法向雙方當事人普及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促進雙方有效調整賠償數額的預期。
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由私立醫院賠償劉大樹65萬元。
來源:銀川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