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趙晨熙
1月19日,陝西西安的李女士在網上發佈視頻,稱其丈夫多次對其毆打。值得注意的是,李女士在視頻中提到作為全職太太的她向丈夫要500元生活費也要打欠條。
家暴視頻在令網友憤怒的同時,也再次引發人們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關注和思考。
針對李女士向丈夫索要生活費被要求打欠條的情況,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婚姻繼承部主任張荊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這種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經濟控制,但目前反家庭暴力法中並未明確將經濟控制納入其中,導致遭遇此類行為很難尋求司法保護,應儘快對法律進行修改完善。
很多家暴案件伴有經濟控制行為
在朋友眼中,家住北京市豐台區的陳紅(化名)是個讓人羨慕的女人,不僅人長得漂亮,老公還是一家網絡公司的銷售主管,讓陳紅在家安心當着“全職太太”。
每每聽到這樣的“讚美”,陳紅只能勉強擠出一絲笑容。陳紅以前的工作經常接觸男客户,多疑的丈夫讓她辭掉了工作。而所謂的“全職太太”只是足不出户,丈夫不允許她“碰錢”,以前上班攢的錢都被轉到了丈夫的卡上,她購買任何東西都要“報備”。
像陳紅這樣的案例,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副主任呂孝權接觸過不少,“這是典型的經濟控制行為。”呂孝權介紹説,所謂經濟控制,一般是指加害人通過對家庭成員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這種行為同樣違背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夫妻平等的相關規定。”張荊指出,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因此,當一方以生活費為“武器”控制對方經濟,強行干涉另一方工作,以致影響到正常社會交往時,婚姻家庭的平等關係就已破裂,構成家庭暴力。
對於丈夫的行為,陳紅從來沒想過報警,因為丈夫從沒打過自己,在她的認知中這不是家暴行為。
2018年,浙江省杭州市婦女聯合會發佈的《關於推進全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調研報告》顯示,有超過四成的受訪者不知道經濟控制也屬於家庭暴力。
在張荊接觸的家暴案件中,很多都伴有經濟控制行為,但由於受害者大多僅將家庭暴力簡單理解為肢體暴力,使得經濟控制行為被忽視,這也使此類違法行為具有長期持續性。
地方立法明確經濟控制屬於家暴
家庭暴力絕不是“家事”,而是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為。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為家暴受害者撐起了“保護傘”。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法中將家庭暴力行為分為了身體侵害和精神侵害兩類,經濟控制並未被明確列入其中。
在張荊看來,這是一個遺憾,因為不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很多西方國家,都已將經濟控制明確納入家庭暴力行為之列。
記者注意到,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寫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將家庭暴力分為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經濟控制也被納入其中。
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等侵害行為,並列舉了經濟控制具體的表現形式,即實施非正常經濟控制、剝奪財物等侵害行為。
為什麼反家庭暴力法沒有將經濟控制納入其中,張荊分析認為,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受到傳統觀念影響,長期以來,社會對家庭暴力的認識更多停留在肢體暴力層面,反家庭暴力法將精神侵害也納入其中,已經是一種進步。
不過在呂孝權看來,反家庭暴力法還是為未來修法預留了“口子”。比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中用到的是“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的表述,這個“等”字就為日後增加經濟控制提供了可能。第三條規定中“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表述其實也涵蓋了經濟控制這種家庭暴力形式。
完善家暴案件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5年多來,對於提高民眾意識,解決家庭暴力問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受訪專家均建議應考慮對反家庭暴力法進行修改完善,將經濟控制、性暴力納入法律規制範疇,完善家庭暴力含義。
“當前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經濟控制行為的不在少數,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單獨以經濟控制作為理由尋求司法保護難以被認定。”張荊坦言,這種現實只會讓更多遭受經濟控制的受害者選擇沉默,而讓侵害行為變本加厲。
考慮到民眾對經濟控制行為的理解和意識並不深,張荊建議在將經濟控制明確納入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時,要在法律中明確其概念和認定標準。
“認定經濟控制的核心要素是‘控制’,因為這直接影響到雙方是否處於平等地位。”張荊舉例稱,實際中有一些“妻管嚴”,在工資到賬後會“上交”給妻子,這種行為就不屬於家庭暴力中的經濟控制,因為夫妻雙方本質上還是處在平等的地位。經濟控制的核心一定是控制,這種控制有兩層含義:一是加害方通過嚴格控制家庭成員共同財產等行為使得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處理權不再平等;二是通過這種行為達到對受害方人身或精神等方面的實際控制。
結合一些家暴案件,呂孝權建議修法中應進一步完善家庭暴力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採用“過錯推定”原則,在原、被告之間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當前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案件的舉證責任一般是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受害者提供被加害證據。但呂孝權指出,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隱蔽性、週期性、複雜性等多種特點,且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這種舉證規則對受害者不太公平,也導致家暴的認定率低。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四十條對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的舉證責任提出了“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概念。
在呂孝權看來,這一概念可以理解為“過錯推定”原則,由原告方來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實及傷害後果,同時指認家暴行為是由被告方所實施。此後,舉證責任應轉移至被告,被告需通過舉證來證明自己沒有加害行為,如果無法證明,可以推定被告方為加害人,認定家暴行為的存在。
呂孝權提醒,這種舉證責任並非是“舉證責任倒置”,基礎性證據還是需要由原告方來提供,這樣能避免一些人假借家庭暴力之名惡意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