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成年人信息的被判了刑辦案的檢察官提起了公益訴訟判賠的30萬元將專用於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等權益保護

“你家孩子有考慮學習一門藝術課程嗎?”開學之際,是不是常有家長會接到類似電話?由此引出的未成年人信息保護話題,一直令人關注。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公益訴訟人杭州市拱墅區檢察院訴鄧某、肖某侵害未成年人信息案作出判決,判決兩人賠償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費用30萬元,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據瞭解,這是全省首例搭建非法平台出售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公益訴訟案。

2020年,肖某突發奇想,告知鄧某想要註冊一個販賣個人信息的網絡平台:用户可通過平台註冊成為商家,對外出售個人信息,由肖某從中抽成營利。隨後,肖某借用鄧某身份證件註冊了工作室,以工作室名義運營販賣個人信息的網絡平台,並對外開放註冊。兩人也在平台中註冊成為賣家,對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

經查,涉案平台累積了200餘名賣家,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裏,出售公民個人信息96萬餘條,交易總金額47萬餘元,抽成2萬餘元。

2020年10月,涉案平台因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被關閉。2021年3月,拱墅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肖某、鄧某以及涉案平台賣家分別作出刑事判決。肖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並處罰金11萬元;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6萬元。

承辦檢察官在辦理該刑事案件時,發現該案除刑事犯罪外,還可能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因為在96萬餘條個人信息中,有95萬餘條為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隨即,拱墅區檢察院在全省首試涉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肖某、鄧某二人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肖某在未取得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從他人處購買獲得大量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並自行組織搭建、運營涉案平台,用以出售並允許他人出售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上述行為屬於非法收集、買賣個人信息的大規模侵權行為,損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而且,鄧某、肖某不僅非法收集、買賣個人信息,還通過搭建、運營平台,組織他人共同買賣個人信息,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之單個個人信息買賣行為更為嚴重。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檢察機關提出‘損害賠償金專款專用’得到法院判決支持。”拱墅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後,損害賠償金將以專項基金的形式用於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等權益保護,助力保護未成年人公益事業發展。

檢察官提醒,未成年人上網時,不要隨意點擊網站並填寫姓名、地址等信息,不要隨意在遊戲中和陌生人聊天,不要在陌生的QQ羣、微信羣裏發佈個人信息;家長們曬娃時儘量控制在熟人範圍內,不要隨意添加陌生人為好友,更不能輕易泄露孩子的就讀學校、常去地點、興趣愛好等信息,扎牢保護孩子個人信息的第一道防線。

【來源: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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