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未履行協議舊事新法判決還車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韓宇

1月22日,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將一輛某品牌汽車歸還給原告。這是和平區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結的第一案。

法院查明,原告與被告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9年12月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登記在原告名下的一輛某品牌汽車離婚後歸原告所有。但離婚後至今,該車輛卻一直由被告佔有使用。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歸還車輛。

和平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原、被告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雙方的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進行了約定。該離婚協議書系原、被告在解除婚姻關係時經平等協商,共同達成的一致意見,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均予以認可,經審查,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根據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的某品牌汽車離婚後應歸原告所有,本案被告應於離婚後及時將涉案車輛交付原告。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將涉案的某品牌汽車歸還給原告。

原告通過訴訟方式請求被告歸還車輛的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那為什麼本案要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呢?

法官説法

承辦法官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系由被告佔用原告車輛引起的民事糾紛,被告自離婚後佔用涉案車輛至民法典施行之後,故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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