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沒有碰到對方為什麼要承擔責任?“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由 宿秀榮 發佈於 綜合

很多新手車友們會有這樣的疑問:我明明沒有撞到這個人,因為他閃躲而倒地或者受傷,為什麼我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根據法條來看的話,之所以要賠錢承擔責任,因為在發生“非接觸性交通事故”時,車主存在一定過失,所以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例如2019年5月在湘潭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車輛右轉,導致直行摩托車為了避讓車輛,緊急剎車而倒地,該起事故雖然沒有發生直接碰撞,但駕駛員右轉沒有減速或觀察路況,從而導致摩托車車主摔車,存在因果關係,所以交警判斷汽車駕駛員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看到這裏有朋友要問了,如果發生這種事,車主沒有察覺到對方摔倒,如果我開走了,算不算逃逸呢?很不幸,算。“肇事逃逸”的概念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12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剛才我們説過,非接觸性交通事故也是交通事故,所以,車友們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情,一定要下車查看,留在現場,千萬不要離開現場,按照流程一步一步操作就好。

這條法規也面臨一個問題,如果有人依靠這種行為來碰瓷怎麼辦?説實話,這種非接觸性交通事故確實很容易被“碰瓷黨”利用,如果真的這麼倒黴碰到了,那麼,一律公了,一律報警處理,千萬不要因碰瓷人員想要私聊拿錢了事而助長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等到交警到來之後,雖然沒有辦法通過交通標線、行駛軌跡來判斷事發原因,但是現場的攝像頭、車裏的行車記錄儀可以給我們車主提供有力的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7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交管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並告知當事人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翻譯過來就是:責任判定不出來,“碰瓷黨”想要賠償,只能是想要賠償的那一方提供證據進行訴訟,“碰瓷黨”怎麼可能有證據呢,對吧?

總結起來就是,遇到“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先不要慌,按照流程走,該報警報警,該走保險走保險,如遇到“碰瓷黨”,更不能手軟,報警處理,只要我們手裏有足夠的證據,法律是不會讓守法車主受到傷害的。

祝大家用車愉快,平安出行,我是玩兒車派,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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