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小組】領導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十五種情形
【學習小組按】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第四條明確,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
《規定》主要規範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領導職務所作的組織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幹部具有以下十五種情形,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圖源:中國政府網
具體情形如下:
1、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實際推動落地見效上存在明顯差距的;
2、理想信念動搖,在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3、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面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的;
4、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的;
5、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自行其是,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或者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所在地方、單位政治生態的;
6、組織觀念淡薄,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
7、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對羣眾急難愁盼問題不上心、不盡力,工作推拖繞躲、貽誤事業發展的;
8、領導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重大戰略、重要改革、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9、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
10、作風不嚴不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造成不良影響的;
11、品行不端,行為失範,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12、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組織調整的;
13、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及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14、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
15、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編輯整理:靜玄)
來源:“學習小組”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