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央廣電總枱中國之聲】;
“我買的電子書,和別人分享算侵權嗎?”網絡上提出這樣問題的電子書愛好者不在少數。
近日,福建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公佈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典型案例。廈門一網友將9.99元購買的電子書上傳到所謂的“網絡圖書館”,結果成了被告,被索賠20多萬元。
網友將電子書上傳網絡
被信息公司索賠20多萬元
2014年,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取得某網絡小説的作者授權,獨家享有這本網絡小説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還包括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
看到廈門網友小林未經授權,擅自將小説發佈到某網絡圖書館,供他人在線閲讀和下載後,該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權,刪除上傳的作品,另外賠償經濟損失20多萬元。 面對起訴,網友小林堅持認為,自己沒有侵權。
對此,案件承辦法官、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民事審判三庭庭長李緣緣表示:“網友從網絡平台買了電子書,認為他花錢了,可以自由處置這個書。”
法院認定侵權
要求小林向信息公司賠償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小林未經權利人許可且未支付報酬,擅自將小説傳到互聯網平台,使得不特定公眾可以獲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子書,侵犯了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案件承辦法官李緣緣説,電子書作為一種新形式作品,它的傳播和複製都更加便捷,與傳統印刷條件下截然不同。本案中,所謂的“網絡圖書館”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圖書館,而是數字作品的內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免費使用數字作品的條件。
“傳統的圖書館,一本書放在圖書館裏面,你借走了我就不能借了,它的流通範圍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在網絡上不一樣,電子書你點一下立刻就有第二個拷貝。在這種網絡平台下,這種作品的對象還有管理方式,都滿足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的構成要件,最後我們認定他構成侵權。”
另外,在這起案件中,即使網絡圖書館設定電子書的流轉方式,限制同一電子書無法同時被多人閲讀,但對象仍是互聯網上的“不特定公眾”,限定閲讀的期限屆滿後還會流轉,仍是一種“交互式”的傳播。
“你把這個東西放到網絡上,讓不確定的人在某一個時間內可以獲得網絡的作品,它就構成了侵權。如果對於這種拷貝複製的行為不加限制,原來權利人的權利就會受到侵害。”李緣緣説。
綜合考慮作品的商業價值、創作難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因素,最終,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小林向信息公司賠償1萬元。法官提醒:網絡分享信息需防範侵權風險
網絡時代,很多人已經習慣了一鍵轉發,分享共用一些信息。如何避免隨意分享導致侵權的風險呢?
李緣緣表示:“別人的作品享有相應的著作權,你在使用的時候,首先應該是經過允許或者是支付一定的報酬。如果沒有,這就是侵權。如果是一個公眾號或網站,就是一個經營的主體,是帶有向公眾傳播性質的平台,比如公司的網站、微博、公眾號,你去隨意轉載別人的文章、圖片或相關的音樂,沒有經過別人的允許,就是一個信息網絡權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