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非正常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認定為視同工傷
——王某訴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傷行政認定及行政複議案
裁判要旨
“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關鍵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通常情況下,“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地點。職工在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地點以外突發疾病死亡的情況下,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了本職工作。如果為了單位的利益,職工佔用個人時間主動或被安排加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應視同工傷的情形。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曹某某之妻)訴稱,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人社工傷案(2020)第006號工傷認定、X政複決字(2018)第6號複議決定事實採信有偏差,法律適用有誤。具體理由如下:曹某某在工作和生活中一直任勞任怨不怕髒不怕累,多次立功。2019年12月31號,市監管局下發關於做好元旦假期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放假前各單位組織人員徹底清理環境衞生,確保假日期間衞生整潔。當天下午,他因兒子曹某車險的事找他的所長請過假,16:55時考勤後出去找人,事情辦完後回到單位,因第二天是元旦,31號下午各處必須打掃乾淨。因所裏有打掃衞生的後續工作沒有幹完,有樹葉和枯枝等垃圾沒有處理,他回到單位去焚燒沒有處理完的殘餘垃圾。焚燒完枯枝落葉,因怕引起火災,拿了一個暖水瓶去準備澆滅殘火,不幸突發疾病倒在地上,有公安刑警隊現場照片為證。所裏安排的曹某某的工作崗位是後勤保障,他身亡倒地的地方,是某鎮所裏讓他負責種植打理的一塊菜地,是他的的衞生責任區,元旦前把衞生打掃乾淨是他的工作職責。曹某某在某鎮工商所院內他負責的衞生責任區裏,是在工作崗位上死亡是不爭的事實。馬路上的天眼監控顯示,曹某某請假出去後於當晚5點50左右又返回工商所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他回到單位後,和兒子曹某的通話記錄顯示12月31號下午17:54時,曹某給曹某某打電話響鈴16下未接,17時55分曹某某給曹某打電話呼出0秒,就是這個時間發生意外的。他的同事耿某於元月1日下午接到韓所長的電話,回所裏取有關的資料,開所裏的大門時發現門已經開着了,因為在31日下班放假走時正是她臨走時鎖上門的,這一點又可以證實曹某某回所繼續上班,繼續完成工作時意外猝死。他猝死現場的那堆有枯枝敗葉的火是他打掃衞生後焚燒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曹某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收尾性工作時猝死。加班行為具有客觀必要性,能夠體現單位意志和單位利益。司法實踐中,工作時間既包括用工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日常上下班時間,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時間、值班時間以及工作時間內的短暫休息時間。曹某某的加班行為是出於完成單位交辦的任務佔用個人休息時間加班,體現單位意志和單位利益,應當視為在工作時間。曹某某死亡後,所裏和局裏領導都和原告一家保證説,他是在單位院子裏死亡的,一定能按工傷處理。曹某某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該依法認定為工傷。請求法院撤銷:1、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X人社工傷案(2020)第006號工傷認定;2、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X政複決字(2018)第6號複議決定;3、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撤銷上述認定書和決定書,認定曹某某的死亡為工傷。
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一)答辯人作出的X人社工傷案(2020)第00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提交證據1-16予以證實。曹某某系市監管局公益性崗位職工,其在某鎮市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某鎮監管所)從事後勤工作。2019年12月31日,某鎮監管所領導沒有安排曹某某其他工作任務,也沒有安排其加班,曹某某與往常一樣於16時50分左右在單位正常考勤下班。監控視頻顯示曹某某於當日下班後駕駛車輛離開某鎮監管所,大約1小時後於17時56分左右又回到某鎮監管所,其用鑰匙打開大門進入某鎮監管所,直到2020年1月2日8時50分左右被人發現死亡時止,未再離開過。另查明,2020年1月1日元旦放假期間單位沒有安排曹某某值班。2020年1月2日曹某某未考勤上班。某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死亡證明證實,曹某某符合疾病猝死。我方認為曹某某正常下班考勤離開後,其發生疾病猝死時已經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二)答辯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曹某某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況,我方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三)答辯人工傷認定過程符合法定程序,由證據1-3、17-20 予以證實。綜上所述,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市政府辯稱,答辯人作出X政複決字(2020)第6號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曹某某系市監管局公益性崗位職工,在某鎮監管所從事後勤工作。2019年12月31日16時50分左右曹某某在單位考勤下班, 2020年1月1日元旦放假期間單位未安排曹某某值班,2020 年1月2日曹某某未考勤上班,於當日8時50分左右被人發現,在某鎮市場監管所院內東南角死亡。經某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死亡證明證實,曹某某符合疾病猝死。曹某某發生疾病猝死時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其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況。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X人社工傷案(2020)第00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適用法律正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適用情形,我方依據該條款作出複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複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提供證據1-4予以證實。綜上所述,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的丈夫曹某某生前系第三人市監管局的公益性崗位職工,在某鎮監管所從事後勤工作,負責打掃衞生、送文件等。該單位冬天下午的下班時間為16時50分左右。2019年12月31日17時13分,第三人市監管局在本單位微信工作羣下發通知,通知各單位2020年1月1日元旦放假,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節日值班工作,加強安全防範意識,放假前徹底清理環境衞生,確保假日期間衞生整潔等。曹某某於12月31日16時50分04秒進行了下班考勤。從被告提供的錄像看到,曹某某考勤後幾分鐘到單位門口取一把掃帚打掃衞生。又過了10多分鐘,曹某某開車從單位出去,於當天17時56分左右返回單位,再未出單位大門。2020年1月2日8時50分左右,曹某某被同事發現死亡於單位院內東南角一堆枯枝敗葉燃燒過的灰燼旁。某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於2020年1月3日出具死亡證明,證實曹某某符合疾病猝死。後第三人市監管局對曹某某的死亡向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月14日作出X人社工傷案(2020)第00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曹某某不是在上班時間、工作崗位發生疾病猝死,曹某某此次因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後曹某某的妻子王某向被告某市政府申請複議,某市政府於2020年5月9日作出X政複決字(2020)第6號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裁判結果
鄒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撤銷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X人社工傷案(2020)第00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二、撤銷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5月9日作出的X政複決字(2020)第6號行政複議決定;三、限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於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宣判後,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魯16行終224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近年來,由於經濟的發展,工作節奏的加快,工作任務的加重,職工的工作時間在自覺或不自覺地延長。996等工作制涉及的人羣越來越多,“過勞死”時有發生。因此,在審理該類案件時,為避免受傷害職工及家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何正確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尤為重要。正確理解該款項,涉及到兩個問題:
第一、“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界定。職工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突發疾病,當場死亡,視為工傷已無可爭議。有分歧的是職工在單位的其他地點、家庭等場所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為,此情況下,能否認定為視同工傷,關鍵應當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或與本職工作有關聯的任務。《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第十五條視為工傷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於“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本職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職工的崗位職責、工作任務。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更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對工作地點範圍的進一步拓展。在此情況下,如果職工在家中或其他場所加班,雖不是正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但只要是為了單位利益而工作,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聯的任務,也應認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從而認定為視同工傷。筆者還認為,職工從事的事項即使與本職工作無關聯,但只要是為單位的利益付出了勞動,如職工看到單位有材料包掉落在本人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影響到其他人的正常工作,或可能使單位利益受損,職工在上班時間或非工作時間,在將該料包向倉庫或適當場所轉移時,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也應視同工傷。
第二、“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理解。有觀點認為,職工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直接送醫搶救途中或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如果職工雖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沒有直接就醫,而是離開單位回家休息或從事其他事項後才去就醫,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則不能認定視同工傷。筆者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無論是“認定工傷”還是“視同工傷”均是《工作保險條例》規定的屬於“工傷”的情形,因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未明確將“直接就醫”作為附加條件,我們就不能將法條作限制性地理解,將“直接就醫”作為考量因素。只要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無論該職工是“直接”就醫進行的搶救,還是離開單位後才就醫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都應視同工傷。當然,如第一條所述,“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僅包括《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屬於職工本職工作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還包括職工進行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時間,以及為維護單位利益從事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等。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障職工或家屬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官簡介
李迎春:鄒平市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一級法官
一審合議庭成員:李迎春 吉愛國 嚴茂炳 書記員 李夢潔
二審合議庭成員:劉學智 牛淑華 龐 輝 書記員 楊寶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