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竊取直播平台中獎數據 被判懲罰性賠償300萬元

公司高管竊取直播平台中獎數據 被判懲罰性賠償300萬元

  中新網杭州10月26日電(郭其鈺 張益聰)某互聯網公司高管汪某利用自身賬號權限,登錄查看、分析後台中獎數據,通過關聯多賬號進行“刷獎”。記者26日從杭州互聯網法院獲悉,該院認定被告汪某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其賠償原告損失300萬元。

  據瞭解,原告杭州某網絡公司從事網絡主播運營活動,旗下有兩款直播平台。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運營總監一職,並與原告簽有保密協議。

  原告直播平台的經營模式為:平台主播與註冊用户進行互動,用户通過現金充值獲得平台內的虛擬貨幣,通過消費虛擬貨幣“購買”對應價值的“禮物”,並打賞給主播。主播獲得禮物後可兑換成收益,按照約定比例向公司分成。

  為鼓勵用户參與互動,平台在打賞環節設置中獎程序。一定週期內,後台會根據程序算法隨機生成中獎禮物個數索引,當某個用户打賞的禮物數量剛好累積到相應倍數的中獎數量索引,就會被系統判定為中獎。通過後台權限,公司高管可登錄平台賬號查看中獎實時數據。

  原告某網絡公司訴稱,被告在職期間進行“刷獎”,離職後入職同行業其他公司,仍繼續登錄後台“刷獎”。被告自述以此獲利20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後台中獎實時數據和通過中獎數據得出的中獎概率,構成商業秘密。被告在自身非法獲利的同時,損害平台經營秩序和競爭優勢,構成侵犯原告商業秘密,並確認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

  “我們在打擊惡意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同時,也推動新領域商業秘密的保護,因此認定此案應適用懲罰性賠償,以侵權獲利1.5倍確定賠償金額。”此案承辦法官分析説,被告在職期間及離職後通過高權限賬號獲取後台數據,主觀故意明顯。在一年多時間內多次登錄後台實施侵權行為,侵權次數頻繁、持續時間長、侵權獲利高,屬情節嚴重,故適用懲罰性賠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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