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演出行業協會】;
繼今年3月《網絡表演直播與短視頻術語》團體標準正式發佈後,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網絡表演領域相關會員單位起草《網絡表演(直播)平台運營服務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運營服務要求》兩項團體標準並於今日發佈。
網絡表演直播高速發展
行業規範亟待加強
近年網絡表演(直播與短視頻)行業高速發展,尤其是2020年實體經濟遭受疫情衝擊以來,平台引領的新技術、新模式和新業態,體現了較強的抗壓和發展能力,對於緩解經濟下行壓力、穩定就業、助力脱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影響行業形象的負面事件仍時有發生,網絡直播健康生態仍需進一步加強。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中要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態的相關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進一步推動行業規範化、持續化、高質量發展,按照《網絡主播行為規範》《關於規範網絡直播打賞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組織平台類、經紀機構類會員單位深度參與標準研製,組織行業專家和標準化專家對標準文本研提意見,編制組多輪徵求意見,最終形成《網絡表演(直播)平台運營服務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運營服務要求》兩項團體標準。
直擊網絡表演行業痛點
兩個“首次”填補標準空白
此次發佈的兩項團體標準之一《網絡表演(直播)平台運營服務要求》,主要規定網絡表演(直播)平台運營服務和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並對平台運營、內容管理、主播服務、未成年人用户保障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標準首次將網絡表演(直播)平台內容審核的關鍵環節逐一列出,如暱稱、頭像、動作、言論、直播間背景、直播間標題、直播間貼紙、評論、彈幕等 ,並將“青少年模式”納入團體標準規定範疇, 強調了未成年人用户的保障機制。
另一團體標準《網絡表演經紀機構運營服務要求》,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運營服務的原則、要求,並對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的人員簽約與管理、內容生產與審核、廣告製作與宣傳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該團體標準首次從維護經紀機構與從業者權益角度提出“《網絡表演(直播與短視頻)經紀服務協議》必備條款” ,倡導“必備條款”內容寫入機構簽約協議中,該標準還列舉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內容製作的“正向清單”和“負面清單”。
以標準化為有力工具
將行業規範導向深入
未來,運用標準化手段,通過《網絡表演(直播)平台運營服務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運營服務要求》的宣貫和執行,將進一步明確平台內容審核重點和服務要求重點,促進平台建立完善的內容審核和用户權益保障制度;將規範經紀機構運營行為,促進其健全內部管理與培訓制度,共同維護網絡表演經紀機構與網絡表演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網絡文化環境與市場競爭秩序。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將繼續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圍繞演出行業上下游相關市場主體,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深入調研、邀請業內企業與專家開展團體標準化研究工作,進一步為行業長遠發展夯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