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制度被廢除之後,這個中間地帶應當讓《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共同來填補。刑事犯罪的適用條件與行政違法的適用條件,都有必要向對方靠一靠,儘量不留下空白、不留下死角。
——喻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曾任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理學,著有《法理四篇》《法律地理學》《法家三期論》《論中國法的精神》《法學方法論》等。
↑喻中
紅星新聞記者|陳怡帆 杜玉全
編輯|官莉 張莉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自1955年,勞動教養制度雛形在中國初現,經歷了58年的漫長曆程,終於結束了它的歷史。
回望改革,當時廢止勞教制度的必要性何在?勞教廢止的同時提出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兩者之間的差異反映了法律規制社會問題過程中怎樣的轉變?勞教廢止後,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之外的行為該如何處罰?喻中教授詳解種種問題。
如何看待?
紅星新聞: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廢止勞教制度,當時廢止勞教制度的必要性在哪兒?你怎麼看待勞教制度?
喻中:勞教制度是1957年確立的。當時確立勞教制度的一個基本背景是:社會上有一部分人因為各種原因,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又比較輕微,構不上刑事處罰,於是就給予一種嚴厲程度低於刑罰的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之“教”,是指通過勞動實施教化、教育、管教;勞動教養之“養”,是指通過勞動讓他們自食其力。從20世紀50年代的時代背景來看,確立勞動教養制度有它的法理依據:對那些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人,給予適度的懲罰。但是,懲罰與教育又是結合在一起的。那些被勞動教養的人,既帶有“壞人”的因素,因此需要懲罰;但也帶有“病人”的因素,所以需要“治病救人”,需要“教”。
總體上説,在20世紀50年代社會整合與秩序重建的過程中,勞教制度具有正當性,也是必要的。雖然從後來的實施過程來看,確實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紅星新聞:廢止勞教制度這一改革,對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意味着什麼?
喻中:20世紀80年代以來,關於勞教制度的廢存,一直爭議不斷,總體上看,要求廢除的觀點逐漸成為主流,直至2013年正式廢除了這項制度。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史上,廢除勞教制度是一項進步,標誌着當代中國法治水平的提高。
中國法治進步的主要原因,在於中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法律、法治都是上層建築,歸根到底,它是由一個國家在特定歷史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或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上世紀50年代設立勞教制度,是那個時代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決定的。到2013年,隨着中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法治水平隨之發展,勞教制度也就隨之廢除了。
廢止之後
紅星新聞:勞教廢止的同時提出健全社區矯正制度,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反映了國家用法律來規制社會問題過程中怎樣的轉變?
喻中:社區矯正與勞動教養有本質的區別,勞動教養不是刑罰措施,但社區矯正則是一種刑罰執行措施。社區矯正的本質,可以理解為非監禁的刑罰,與之相對應的,則是監禁的刑罰。監禁的刑罰針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刑事犯罪行為;社區矯正主要針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但又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那些被判處管制刑的、被宣告緩刑的、被暫予監外執行的、被裁定假釋的,都可以作為社區矯正的對象。
社區矯正反映了這樣幾種趨勢:第一,更多地體現了刑事謙抑主義之趨勢。第二,更多地注重刑罰的教育功能、矯正功能;第三,為社區矯正對象重新迴歸社會創造更加良好的條件與環境。
紅星新聞:勞教廢止後,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之外的行為,該如何處罰?
喻中:這就需要在《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銜接方面下功夫。簡而言之,《刑法》針對的是較重的危害社會的刑事犯罪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的是較輕的危害社會的行政違法行為。
以前的勞動教養,主要面向《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之間存在的那個中間地帶:有那麼一些危害社會的行為,構不上刑事犯罪,但又比行政違法更嚴重,於是就給予勞動教養。在勞教制度被廢除之後,這個中間地帶應當讓《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共同來填補。刑事犯罪的適用條件與行政違法的適用條件,都有必要向對方靠一靠,儘量不留下空白、不留下死角。對《刑法》來説,可以設置一些輕罪;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説,也可以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概而言之,在刑法與行政法之間的銜接上多作努力,讓兩者之間大體上做到無縫對接。
十年變化
紅星新聞:除了廢止勞教制度外,近十年來,中國司法體制的改革在政治、經濟等領域取得了哪些成效?總體上呈現什麼特點?
喻中:這是個大題目,可以從很多方面展開。如果讓我列舉幾點,法官員額制的全面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設置、司法責任制的建立、“執行難”問題的基本解決等,都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總體特點一方面在於,司法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有所加強;另一方面,司法的智能化程度有較大的提高。
紅星新聞:數據顯示,十年來共有205件次法律草案在中國人大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參與人次超過119萬,提出的意見有350多萬條,130多部法律草案通過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我國的立法進程和以往比,呈現出什麼樣的變化趨勢和特點?
喻中:第一,就像這些數據所表明的,十年來,中國的立法進程和以往比,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的程度有較大的提升,在立法過程中更加註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民主立法得到進一步加強。第二,更加註重立法質量,注意讓立法更加準確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科學立法的程度有所提高。第三,更加註意重要領域與新興領域的立法,譬如,有關國家安全、科技創新、公共衞生、生物安全、生態文明、防範風險、涉外法治等重要領域;有關數字經濟、互聯網金融、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等新興領域,立法有所加強。
至於未來的發展方向,應當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總抓手,在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改進法治運行結構、加強法治人才保障等方面多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