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養老​房,​房養老​?“​以房養老​”是真是假,如何識別“​以房養老​”​騙局​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綜合

  事件進展

  自2015年以來,北京數十位老人陸續遭遇了“以房養老”騙局。被騙的老人們有的失去了房產,有的背上了鉅額的債務。對此,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公證協會組成調查核實小組,對相關公證處和公證員開展調查。

  近日,事件有了進一步的進展。北京市司法局最新通報,北京方正公證處因涉“以房養老”騙局一事被停業整頓,公證處主任被免去職務。那麼,老人們被騙走的房子還能否要回來?

  維權困難刑事上力求突破

  為老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武婕表示,老人們想要有效維權仍然困難重重,雖然部分老年人在公證環節存在瑕疵,該案尋求突破可能還要看刑事偵查上能否有突破。

  武婕説,“如果想突破可能還得在刑事上有突破,如果這些人確實涉及違法犯罪的話,那民事上的形式合不合法就沒有那麼重要了,如果刑事上沒有突破的話,那民事上合法有效你還是要認可。”

  什麼是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誕生於美國,如今在美國一些地方,這已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的養老方式。許多美國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為了自己養老而購買房子,然後把富餘的部分出租給年輕人使用,利用年輕人支付的房租來維持自己的退休後生活。

  美國的養老地產走在世界前列。提到美國的養老地產項目,最有名的就是太陽城。在業內有個毫不誇張的説法,各個國家嘗試養老地產的開發商,幾乎都去美國參觀過太陽城。太陽城的養老地產模式比較經典,這裏有各種各樣的住宅形態,無論老人選擇哪種住宅,就能享受室內和室外游泳池、網球、保齡球、健身和娛樂中心等設施。另外,在社區內還有各種各樣的俱樂部,也是老年大學的組成部分,開設的課程和組織的活動超過80種,包括木工、縫紉等,甚至還有中國畫。

  《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

  近日,司法部印發《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詳細列舉了不準辦理公證的五種情況,包括不準為未經查核正式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等。

  司法部出台新政,主要是為應對一種打着“以房養老”旗號的新騙局。

  政策解讀

  這是金融養老、以房養老的方式之一,在國外較為普遍,在國內發展還剛剛起步。這次《意見》以試點形式寫了進來。應該講這對於老年人、對於保險公司都是利好消息,如果試點成功的話,對於解決老年人的養老資金問題,盤活已有房屋資源,擴大保險公司業務都有積極意義。

  對此,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務院發佈《意見》,旨在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同時對擴大內需、增加就業、促進服務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即所謂“以房養老”,只是“完善投融資政策”中的一句話,而且明確是開展試點。在隨國務院《意見》同時下發的重點任務分工中,也只是45項重點任務分工中第27項有關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中的一個子項目。該負責人表示,國務院《意見》中明確提出發展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醫養結合等多種養老服務模式。

  在投融資、土地供應、税費優惠、補貼支持、人才培養和公益慈善等方面採取了一系列力度大、含金量高的利好舉措。對健全工作機制、開展綜合改革試點、強化行業監管、加強督促檢查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開展“以房養老”在國外一些國家已有成熟的做法。這次國務院《意見》借鑑國際經驗,提出開展這方面的試點,是積極慎重穩妥的,目的是探索符合國情、滿足老年人不同需要、供老年人自主選擇的養老保險產品,擴大養老服務供給方式,進而構建多樣化、多層次、以需求為導向的養老服務模式。

  “以房養老”在我國還是屬於初步發展,一定要充分了解政策及相關產品後慎重選擇,詳繫了解產品,防範“以房養老”騙局。

  對於騙子們的惡劣行徑,社會應敲響警鐘、亡羊補牢。司法部公正執業“五條禁令”,不是防範和破解“以房養老”騙局的終點,有關部門還應針對新騙術,在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出台更多措施,形成合力打擊的雷霆之勢,斬斷伸向弱勢羣體的罪惡黑手,更好地維護人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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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房產又希望能掙點“養老錢”的老年人成為“以房養老”理財騙局的受害者。圖為北京一位受騙老人在家中收拾行李,房子被二次過户後,新房主要求她在三天之內搬走。中國青年報 圖

  近日,《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報道稱,自2015年以來,北京有數十位老人老人遭遇打着“以房養老”旗號的理財騙局,將自己的房產抵押出去而最終失去房產,或無家可歸,或揹負鉅額債務。但因為這些老人在理財騙局中籤署了相關公證文書,導致他們維權受阻,要想拿回自己的房子,難度很大。

  這些騙局之所以能夠成功,一些公證機構的公證行為是關鍵一環。這些公證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是否涉嫌違法失職,需要承擔何種責任,值得剖析一番。

  一、國外的“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並非新興話題,早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老齡化問題嚴重的日本就引入了“不動產擔保型生活資金”計劃,也就是“以房養老”計劃。隨後,我國台灣地區也參考日本的模式,嘗試引入了“以房養老”計劃。

  這種計劃,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由政府機構放貸給借款人;另一類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設計金融產品進行銷售的方式放貸給借款人。這些借款人都是擁有不動產的沒有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大多是孤寡老人),他們以自己的房產為抵押,獲取定期的貸款,用於晚年生活,待他們去世後,放貸機構將他們抵押的房產出售,用於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以房養老”的出發點在於,讓那些不再有經濟收入與勞動能力的老年人能夠通過房產抵押的方式獲得貸款,為自己的老年生活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不曾想,看上去普惠民眾的“以房養老”計劃,近來卻因被用作詐騙手段而在國內名聲大噪,鬧得滿城風雨、人盡皆知,完全扭曲了制度設計的最初本意。

  二、國內的“以房養老”騙局

  社會各界連日來高度關注的“以房養老”,成為繼“套路貸”(大意指名義上是抵押房產的“高利借貸”,實則是以侵吞借款人房產為目的的借貸騙局)之後又一驚天騙局。

  媒體調查揭示的“以房養老”欺詐路數是:騙子先到處物色有房產又希望能夠掙點“養老錢”的老年人,這些老年人大多與社會脱節或者與子女交流較少,有些甚至是獨身老人,防騙能力較弱;取得這些老年人的信任之後,説服他們加入“投資理財”項目,並許諾這些理財項目沒有任何風險,只需要將房產證抵押出去,向別人借款並簽訂一些合同之後,就可以每月在家坐享收益;隨後,向這些老年人提供“投資理財”資金渠道,這些資金一般來源於高利貸公司,並讓老年人瞞着子女將家裏的房產證做抵押,與高利貸公司簽訂借款利息奇高的《借款協議》。

  為了讓這種騙局不被法律所摧毀,騙子還藉助法律賦予公證機構的公證效力,對《借款協議》進行公證。騙子在帶這些老年人去公證機構對《借款協議》進行公證的同時,讓他們簽訂《委託書》,將對房產的一切處分權利委託給這些騙子,而《委託書》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解除抵押、買賣、辦理產權登記、繳税等所有關於出售房屋的內容。

  通過引入公證機構的公證行為,這些騙局從法律上看似乎毫無破綻可言,既從法律上認可了騙子對房屋的一切處分權能,同時使《借款協議》成了經過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借款協議》簽訂後,騙子迅即通過公證後的《委託書》行使對房屋的處分權能,為房屋的出售做好準備工作。一旦《借款協議》到期,因被騙老年人當初的借款還在所謂的“投資理財”項目中難以提現,老人們十有八九還不起高額借款和利息。此時,佈局已經完成的騙子就開始“收網”,將這些老年人抵押的房屋低價出售。而當初借來的投入“投資理財”項目的錢實際上已在騙子的掌控之中。陷入局中的老年人最終落得“房錢兩空”的地步,房屋被強行清空出售,一些老人不得不流落街頭。

  三、公證機構的權與責

  與眾所周知的“套路貸”騙局不同,“以房養老”的騙局中增加了“公證機構”這個全新的角色,這個看似中立、不偏不倚的司法證明機構就《借款合同》與《委託書》出具的公證書,從法律上肯定了騙局中的借款關係與委託關係,為騙子實施後續詐騙活動提供了法律保護傘和諸多便利。媒體曝光騙局之後,一時之間,局外人大多認定,相關公證機構與這場“以房養老”的騙局脱不了干係,有些公證員有可能與騙子串通一氣,事後共享收益。因此,公證機構很快成了眾矢之的。

  公證機構是由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從某種程度上説,經過公證機構公證過的事務,其效力不亞於法院生效的判決與裁定,因此,公證機構在人們心目中一直有着很高的地位與很強的公信力。當初轟動一時的“郭美美事件”使許多民眾對紅十字會失去信任,如今“以房養老”的騙局引來無數人對公證機構公信力的質疑,使公證機構也陷入了巨大的信任危機。

  那麼,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公證機構在進行公證的時,有哪些權與責呢?

  首先,2006年3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説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同時,第二十八條規定,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了法律責任,即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私自出具公證書的;(二)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三)侵佔、挪用公證費或者侵佔、盜竊公證專用物品的;(四)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的;(五)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當事人辦理公證時,公證機構理應對當事人辦理公證後產生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進行告知;同時有義務審查辦理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若當事人為多方的,還應審查各方對於共同辦理公證的事項意思理解是否一致,有沒有存在當事人一方或者多方理解有誤的、違背真實意願的情形。假如公證員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合理謹慎義務,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2006年5月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7月起施行的《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四)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五)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説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疑義的,認為當事人的情況説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作出説明或者補充證明材料。

  上述兩條規定也提到,公證機構有義務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進行審查,這個審查不僅僅包括形式審查,還涉及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等實質性審查。

  再次,中國公證協會2008年4月頒佈的《辦理房屋委託書公證的指導意見》也對公證機構的審查與告知義務進行了專項規定,其中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公證機構適用《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房屋委託書公證,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外,還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一)委託人的身份是否屬實;(二)委託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委託書內容是否與委託人意思表示一致;(四)委託書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明顯虛假的內容;(五)處分房屋的,以查閲房屋登記簿的方式核實委託人提交的房屋權屬憑證是否屬實,以及該房屋有無被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處分的情況;(六)委託書所處分的房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且夫妻不能共同簽署委託書的,另一方是否同意;(七)委託書中委託人的簽名(印鑑、指印)和簽署日期是否屬實;(八)委託人為被羈押人員的,應當注意審查委託人是否可以處分委託書所涉及的房屋,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核實。

  第十三條還對公證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即公證機構適用《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房屋委託書公證,應當詢問委託人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規定應當載明的內容外,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係和授權受託人的原因;(二)處分的房屋是否屬於委託人所有,有無其他共有人,有無被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處分的情況;(三)所處分房屋的來源、取得時間,委託人的婚姻狀況;所處分的房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夫妻雙方對處分房屋的意見。委託人拒絕接受公證機構要求其補正、修改不完備或者表達不準確的委託書的,應當將此情形記入詢問筆錄。

  第十四條特別規定了公證人員的重點告知內容,即公證機構適用《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房屋委託書公證,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規定向當事人進行告知外,還應當重點告知下列內容:(一)委託書中委託、代理、轉委託等法律術語的含義;(二)委託人簽署委託書的法律後果;(三)委託他人在收取房款前代辦變更登記或者委託他人代收房款(租金)應當注意的風險。

  作為針對房屋委託辦理公證的特別規定,《辦理房屋委託書公證的指導意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涉及房屋的公證事項進行了更加嚴格、細緻的要求,旨在更好地向當事人告知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及防範問題,最大限度保證當事人的意思真實,維護公證行為的法律效力與公信力。

  四、從“以房養老”騙局看公證機構的可能失職

  媒體調查顯示,在“以房養老”騙局中,有些上當受騙的老年人並不清楚自己簽訂的一系列合同有過公證,另有一些老年人雖然知道自己簽訂的合同有過公證,但是並沒有認真閲讀並知悉合同的具體內容、公證的具體事項以及因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這些上當受騙的老年人大多是在騙子的指引下急匆匆簽完一沓材料,並沒有詳細瞭解具體的簽訂內容。辦理公證的過程中,騙子大多以“公證員快要下班了”為由快速簽完所有材料,全程歷時大約五到十分鐘,與公證員的交流、溝通對話少之又少。許多受騙的老年人直到房子被轉賣、自己被強行從房子裏清退出來之後,才明白自己當初簽了字的文件是關於高額利息的《借款合同》和關於房屋處分權利的《委託書》。

  雖然從法律角度來看,騙子是“以房養老”騙局的罪魁禍首,但作為“使非法行為合法化”的公證機構又存在哪些失職行為呢?不妨從如下幾個問題入手:

  第一,公證員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進行過合理審查?

  那些上當受騙的老年人雖然可能對法律知之甚少,但是以房屋作為抵押簽訂《借款合同》反映的是借貸關係,《委託書》的內容卻是關於房屋買賣可能涉及的一些處分權能。資金借貸關係與房屋買賣關係分屬於不同的民事關係,這些老年人一般應當能夠分得清。既然分得清,為何依然會同時簽下這些材料呢?原因顯而易見,他們的意思表示並不真實。而對法律明確規定在公證程序中應加以審查的事項,假如公證員進行公證時向當事人逐一詢問並加以確認,或許這些老年人可以當場知道自己簽署了哪些文件;公證員再深究幾句,他們或許即可知道自己簽訂的關於房屋處分權能的《委託書》究竟意味着什麼,從而有所警醒。

  由上述可知,涉案公證機構的公證員在為當事人辦理公證文書的過程中可能根本沒有合理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這一必須審查的事項。

  第二,公證員對“委託書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明顯虛假的內容”是否有過合理審查?

  《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了公證機構需要審查委託書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明顯虛假的內容,即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作出説明或者補充證明材料。公證員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經過考核合格才能獲得公證資格,他們對國家法律的熟悉與理解程度可以算得上超過普通人的平均水平。因此,面對當事人同時提出對《借款合同》與《委託書》等事項進行公證的申請,一名合格的公證員理應想到國家法律對涉及借款合同的“流質契約”(即當事人雙方在設立擔保物權時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債權人取得擔保物所有權)的禁止性規定,理應對此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疑義,並可以通過現場詢問的方式對上述疑義進行確認。然而,“以房養老”騙局中的公證員是否合理審查過“委託書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明顯虛假的內容”並提出疑義,旁人不得而知。

  第三,公證員是否盡到“法律後果告知與風險提示”的義務?

  假設公證員公證過程中在前述兩個問題的處理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失職行為,那麼他們是否按照《辦理房屋委託書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真正做到了除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外,還應重點告知當事人《委託書》中委託、代理、轉委託等法律術語的含義、簽署委託書的法律後果、委託他人在收取房款前代辦變更登記或者委託他人代收房款(租金)時應當注意的風險等事宜呢?在“有房即安”的當下,房產對民眾意義重大,任何一個房產所有者的行為如果涉及房屋抵押、買賣、權能處分等事項,相信其本人都會有十二分的警惕。即使是年邁的老人,如果對這些事宜有所瞭解,也不可能不懷疑。假如公證員在辦理房屋《委託書》公證過程中特別告知上述事宜,或許這些老人就會謹慎考慮,三思而後行,或者先與子女商量再做定奪,而不至於當場同意辦理涉及房屋處分權能的《委託書》。

  由此推測,相關公證機構的公證員可能存在嚴重失職,並未按照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的規定,對簽署公證《委託書》的法律含義、法律後果向當事人進行具體明確的告知。

  五、公證機構的法律責任與問題

  雖然目前相關詐騙案件尚未進入法院審判階段,但公證機構必然難辭其咎,相應法律責任需要承擔。其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二,要確認公證員與騙子之間是否存在共謀的問題,假如二者存在共謀,可能共同構成詐騙罪,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公證員的刑事責任。其三,因為公證員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不涉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涉及國家公職人員的罪名。

  由此次公證機構捲入“以房養老”騙局一事可知,目前我國公證機構存在許多問題。現階段,我國公證機構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其中有些公證機構可能會因為利益驅動而忽視公證的質量,甚至違反法律和程序辦理公證文書,嚴重違法行使國家賦予的公證權利。在為當事人辦理公證的過程中,這些公證機構沒有盡職盡責,沒有站在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角度為當事人講解公證的真正意義,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認真為當事人闡釋其權利義務及公證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後果,最終導致違規公證、違法公證的出現,甚至自身也淪為犯罪分子進行違法詐騙的工具。

  六、公證機構的信任危機救濟

  “以房養老”騙局遭到曝光後,民眾的同情心普遍倒向失錢失房、無家可歸的受騙老年人。騙局的始作俑者廣某等人已被批准逮捕,面臨法律的制裁。“一不小心”“助紂為虐”的公證機構則成了輿論重點批駁的對象,不少民眾表示,公證機構與騙子沆瀣一氣、狼狽為奸,這樣的公證機構還能信嗎?

  作為詐騙案發生地涉案公證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公證協會在“以房養老”騙局曝光後,立即於2017年7月27日組成專門調查小組,對相關公證處和公證員展開調查,並表示將積極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配合。據介紹,北京市司法局將依法認定案件性質,嚴懲詐騙犯罪分子,重新整合法律服務力量,支持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協助當事人挽回損失。

  雖然在司法部門的介入下,公證機構已有後續“防範措施”,如要求為60歲以上老年人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或涉及處分不動產的委託公證時,老年人必須由成年子女陪同;辦理公證過程必須進行錄像,並附卷備查等。另有一些上當受騙的老年人通過委託律師,通過進一步的法律程序解除了之前公證的《委託書》的效力。但這些後續措施只是亡羊補牢。

  即便目前輿論與民眾對這些老人的遭遇都深表同情,但“以房養老”騙局在設計之初即繞開了法律,通過公證為不合法行為穿上了合法的外衣,法律上尚未發現明顯漏洞,老人們想要正常討回被騙走的房產,難度相當大。加之目前公證系統與法院的辦案系統並未實現信息共享,信息的互通與更新存在延時,陷入騙局的這些老年人的房屋仍然有可能被債權人通過申請法院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形式過户至他人名下。

  七、結語

  “以房養老”騙局中,騙子固然可惡,高利貸公司固然可憎,受騙老人固然可悲可憐,但是,公證機構作為代表國家提供法律服務的單位之一,居然存在被他人利用甚至與他人合謀進行詐騙的嫌疑,這更需要深究。

  問責於誰並不重要,歸責於誰也並不困難。相信那些老年人已為自己的“無知”付出了慘重的代價,騙子也將因自己的詐騙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如何進一步監管公證行業、整頓公訴機構並重塑公證機構的公信力,才是後續最應該重點關注與解決的問題。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LYH”:心酸

  (1970-01-01)


  輿論熱議“以房養老”騙局 “護老”還需追本溯源

  2017-08-10

  法制網輿情中心

  輿情綜述

  近日,《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等多家媒體報道北京數十位老人因輕信“以房養老”理財騙局而失其居所、甚至背上鉅額債務一事,引發輿論關注。大量媒體、專家和網民認為,在這場騙局中,公證機構成為不法分子的斂財槓桿。對此,北京市司法局回應稱已開展調查。在疑問待解之時,8月7日,有媒體報道北京一被騙老人向法院起訴維權,再次將事件推向高潮。法制網輿情監測中心通過深入梳理輿情發展脈絡、歸納分析輿論觀點,提出應對建議,以供參考。

  輿情事件

  1. 媒體披露“以房養老”騙局引爆輿論

  7月24日,《檢察日報》刊發一篇名為《老人貪圖高額回報落入圈套:錢沒賺到房子沒了》的報道,稱北京市西城區、東城區等核心區先後出現一夥不法分子,通過貌似合法的借貸關係,在老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老人房產出售後,強行將老人及其財產“清出”房屋,導致北京核心區域多達數十户老人及其家人流離失所,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以房養老”騙局走進輿論視線。

  2. 《人民日報》發文將公證推向輿論風口

  7月26日,《人民日報》報道《誰“偷”了老人的房子?》稱,在“以房養老”騙局中,“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是導致房屋被賣的關鍵文件”,老年人在“委託代理人”的誘導下對委託書進行公證,簽署抵押房產的借款合同,基於一份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在老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變賣房產從中獲利。文章指出,由於老人們簽署並公證了一系列正規的法律文書,他們想要拿回原本屬於自己的房子,難度很大。該報道被新華網、網易網、騰訊網等網站大量轉載。

  28日,媒體大量跟進此事,《中國青年報》、《南方都市報》等發佈了相關報道。

  3. 網民爆料官方要求刪帖促使輿情發酵

  8月1日,微信公號“環球時報”發文《這個中國人最信任的機構,如今卻捲入了一場驚天騙局中!》稱,公證處本可阻止騙局,卻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對於公證處出具的現場問詢老人的“筆錄”,老人也表示並未做過“筆錄”。“筆錄”中這些來自不同家庭、不同背景的老人給出的“回答”完全雷同,且公證處在公證材料存在明顯錯誤的情況下仍然出具了公證書。對於這些疑問,公證處方面認為,最多隻能算“有點瑕疵”,但並不能撤回公證。

  同日,網民“@耿直的VX”(認證信息為《環球時報》編輯)連發4條微博稱,因發佈了相關報道,北京市司法局和市公證協會向《環球時報》報社施壓,要求刪帖。相關微博引發輿論關注,多數網民指責這種“堵捂蓋”的行為。

  4. 北京市司法局積極處置獲輿論肯定

  8月2日,新華社、人民日報客户端、央廣網等媒體發文稱,針對“以房養老被騙”事件中公證工作規範性問題,北京市司法局和市公證協會已於7月27日組成調查核實小組,對相關公證處和公證員開展調查。北京市司法局還將與公安、司法部門配合,依法認定案件性質,嚴懲犯罪分子,同時將整合法律服務力量支持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此外,北京市司法局和市公證協會將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公證事項的辦證流程和業務規範,“60歲以上老年人辦理涉及處分不動產的委託公證,須由成年子女陪同”。

  《中國青年報》、《法制日報》等傳統媒體次日也發佈了相關報道,引發全網轉載。部分公眾對相關部門主動擔當表示肯定。

  5. 被騙老人向法院起訴餘波不斷

  8月7日,《北京晚報》報道稱,北京一老人遭遇“以房養老”騙局後向朝陽區法院起訴維權,原告高女士稱自家房產被賤賣卻毫不知情,請求法院判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消息旋即引發媒體關注,《北京日報》、財信網等媒體均發佈了相關信息。

  輿論觀察

  針對“銀髮收割”現象,輿論場各抒己見、尋根問源,具體有如下幾點:

  一、談原因

  部分輿論由結果追溯原因,層層追問進行深入分析。

  首先,披着合法外衣的“以房養老”騙局日益猖獗,公證機構作為其中關鍵的一環,成為眾矢之的。部分輿論質疑公證機關涉嫌違法失職,如《光明日報》直指公證機構是騙人者的“神助攻”,稱“本該嚴謹、嚴格、嚴肅的公證卻背棄客觀公正原則,這樣的公證員置當事人權益於何地?置公證法於何地?置公共利益於何地?如果公證員不公不正,公證機構又談何公信力?”還有部分輿論質疑公證機構與騙子存在利益勾兑,如長江網評論稱,“在以房養老騙局中,公證處在騙子這裏如同虛設,裏面少不了公證人員‘監守自盜’,如果深挖下去,甚至可能會有‘窩案’”。

  其次,作為詐騙“重災區”,銀髮族“弱勢羣體”的刻板印象進一步加深。全國人大代表陳偉才表示,“這類欺詐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特徵,就是受騙者皆因貪念而中招。為貪圖高額回報,更多的老年人在這件事情上表現出對法律風險的疏忽大意,而騙子利用的正是老年人對自己權利的疏忽”。浙江大學光華學院講師章程評論稱,“從源頭來看,此事件也許最根本的問題在於,隨着社會的發展和老年人認知能力的衰退,在重大交易問題上,部分老年人嚴重缺乏相應的認知能力和防險能力”。

  二、談管理

  事件被曝光後,政法機關積極介入,部分輿論對此持樂觀態度,如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劉雁鵬指出,“目前,司法行政機關已經開展調查,公安機關已經對詐騙者採取強制措施,檢察院已經批准逮捕,可以預見在公檢法司強勢介入下,失去房屋的老年人將會受到補償”。

  還有部分輿論指出應對危機不應僅僅是單純的“救火”。浙江大學光華學院講師章程指出,“目前公證機構採取的一些臨時應對,如要求老人的房產委託公證需要成年子女陪同,也不過只是救急不救窮,哪裏漏補哪裏而已。如果下次出現“以車養老”的騙局呢?”

  三、談建議

  部分輿論建言獻策,探討應對之法:

  一是公證機關強化公證職能。澎湃新聞網指出,“如何進一步監管公證行業、整頓公證機構並重塑公證機構的公信力,是後續最應該重點關注與解決的問題”。

  二是依法嚴懲犯罪分子。中國網評論稱,“以房養老理財侵害了民意,闖了法律的紅燈,應該讓違法犯罪者得到最嚴厲的懲罰來維護百姓的利益,無論是涉及到某些人,某些單位,執法部門都不應該姑息”。

  三是多部門聯合糾偏。《新京報》評論認為,對於這種新型的“套路很深”的詐騙,公安、法院之間做到信息共享、案件串並、主動糾問,就能戳破這種“畫皮”。

  四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澎湃新聞網指出,針對“以房養老”這種打着“法律”幌子的新型金融詐騙,要嚴格完善相關程序規範與管理細則,在制度層面和實務操作上紮好籬笆,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法制網輿情分析師建議

  輿情事件的處置應是一個從緊急救火到長效治理的完整過程,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就事論事,開展針對性調查有效整改;第二層是危機預警,及時作出前瞻性評估;第三層是追本溯源,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具體而言:

  1. 就事論事:

  主動公開 多部門重拳治理

  在“以房養老”騙局中,公證工作規範性成為輿論熱議的焦點,北京市司法局和市公證協會已介入調查、完善相關規範,獲得部分輿論認可。但面對大量媒體和公眾的詰問,調查部門還需加快進程,動態發佈最新進展,對自身出現的問題嚴肅查處,對輿論的誤解要主動溝通化解。

  除了公證環節,立案難、界定難、挽回損失難也是此類案件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北京一被騙老人雖已向法院起訴,但從報道來看,當事人目前沒有實在的證據。正如《新京報》評論所言,“一般民警處警時,看到有借款合同、公證書,就會認定民事糾紛,要求當事人到法院解決,而不是刑事立案處理;即便走上民事法庭,如果不由公安進行刑偵調查,從表面證據來看,也很難認定這屬於詐騙”。法制網分析師認為,這就需要公檢法司多部門協同作戰,依法認定案件性質,嚴懲犯罪分子,協助當事人挽回損失,及時化解危機。

  2. 危機預警:

  加強情緒疏導 開展防騙宣傳

  詐騙犯罪藴藏着較大的不安定因素,深陷“以房養老”騙局中,涉事老人或失其居所,或身負重債,若其追房無望,往往會採取上訪、遊行等過激行為,還有可能蔓延至其他羣體。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對受害者積極進行情緒疏導。

  此外,老年人對社會上的騙局防範意識較弱,加之越來越多針對老年人的騙局呈現出鏈條化、分工化、職業化等特點,防不勝防。有關部門還需加強老年人防範詐騙的宣傳教育,提高老年人識騙防騙能力。

  3. 追本溯源:

  落腳於矛盾化解 提高公證質量

  就事論事的輿情應對只能救火,但終歸屬於亡羊補牢的無奈之舉,涉事部門還需把應對的落腳點放在解決問題上。國務院2013年9月發佈《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要“開展老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報道顯示,類似詐騙行為在2014年就出現過,時至今日愈發猖狂,這暴露了法律防火牆仍有漏洞。法制網輿情分析師建議有關部門還需做好制度性建設工作和立法保障,為金融養老制度夯實基礎。

  就公證機構而言,該事件暴露的弊端可能是個案,但也可能是公證行業的通病,公證機構還需以此為契機,提升公證質量。

  分析師:羅佳

  編輯:李佳慧 牛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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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0)


  政法周榜:數十老人陷“以房養老”騙局!@北京司法 這麼説

  2017-08-11

  人民網輿情監測中心

  政法微博周榜

  本期(7月17日-7月23日),公安系統總榜前五名分別是“@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深圳交警”“@平安北京”“@江寧公安在線”和“@中國消防”。“@山東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法治當塗”和“@中國長安網”分別取得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和政法委系統微博排行榜的第一名。

  警劇又來了!8月2日,“@平安常州”聯合網紅警花警草推出《畫説禁毒》,使用新聞播報、單口相聲、手繪漫畫等元素創作禁毒視頻,告訴網友吸毒產生的不良後果,使網友更加直觀、生動地瞭解毒品危害。

  @北京司法:不讓騙局以合法的名義橫行

  近年來,面對各種專門針對老年人的詐騙案件,相關部門已開始加大打擊力度,比如對保健品等詐騙高發領域進行監督排查、針對電信詐騙各部門聯動出台系列措施……但與此同時,犯罪分子的手段也不斷地“推陳出新”。近日,有媒體曝光北京數十位老人陷入“以房養老”騙局,且因證據不足導致維權困難,使大量家庭蒙受了鉅額財產損失。因該事件中經由公證處公證的委託合同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借款合同成為騙局實現的關鍵,司法部表態稱將盡快查清。8月2日,“@北京司法”在其官方微博發佈頭條文章《關於對“老年人以房養老被騙”事件相關問題開展調查的情況通報》。通報表示,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公證協會已經組成調查核實小組,對報道中涉及的相關公證處和公證員開展調查。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據《公證法》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絕不姑息。8月4日,“@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發佈微博【轉發提醒!多位老人數百萬房產遭抵債賤賣】,回顧“以房養老”騙局,提示老年人投資理財要提高警惕。“@湖南網警巡查執法”“@山東網警巡查執法”“@廣州天河公安”“@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等各級公安機構矩陣聯動,轉發該微博擴大事件影響。

  當前社會老齡化進程加快,一些老年人基於困窘的當下和對未來不確定的恐慌,再加上警惕意識不足,容易掉入騙子的精準詐騙中。在全社會一起努力防騙的同時,也需要那些“守門人”守住職業底線。公證機關要真正強化自己的公證職能,充分向當事人披露合同背後的風險,不要讓公證淪為詐騙的“幫兇”。8月2日,北京市司法局公開表示:從即日起為60歲以上老年人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和涉及不動產委託公證時,老年人必須由成年子女陪同,辦證過程必須進行錄像,並附卷備查。

  一

  公安系統雙微排行榜

  二

  法院系統雙微排行榜

  三

  檢察院系統雙微排行榜

  四

  司法行政系統雙微排行榜

  五

  政法委系統雙微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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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1)


  受騙老人吳老太在家中收拾行李,房子被二次過户後,新房主要求她在三天之內搬走。 趙赫廷 攝

  把手裏的房子抵押借款3個月,就能獲得每月10%到15%的高息,到期還能全額返還本金,這樣的“以房養老”項目讓不少老人心動不已。然而數月後,不僅承諾的高息不見蹤影,老人的房子也被抵押借款的“銀主”憑藉老人簽字的公證材料以低價悄悄買賣,過户給他人。

  2015年以來,北京市數十位老人陸續遭遇這樣的騙局,他們有的失去了房產,有的背上了鉅額的債務。據北京老年維權服務工作站、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統計,僅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檢察院的案子就有30多起。不過,由於老人們簽署並公證了一系列文書,他們想要拿回原本屬於自己的房子,難度很大。

  突然被趕出家門 “以房養老”夢碎

  2016年10月17日,張玲一家三口和母親李君被一羣黑衣人清出了唯一的住所。帶頭清理房產的龍學武告訴張玲,她母親借了幾百萬元做珠寶生意,房子抵了債。張玲當場報警,警察告訴她,對方有房產證,請她配合搬家,有什麼糾紛上法院解決。

  在被趕出家門的第二天,張玲查詢到,一週前,她的房子已經以260萬元賣出,而這套東二環學區房當時的市價在450萬元左右。

  再三追問下,母親才向她敍述了前情。

  原來,2016年5月,有人向李君推薦“以房養老”的理財形式,稱完全沒風險,並説“做的人都掙到錢了”。李君動了心,隨即被介紹給了廣豔彬。得知李君離異,房產能由她完全處置的情況後,廣豔彬告訴她,這種“以房養老”只需把房產證交給他3個月,抵押到的錢交給他理財,李君每個月都能拿到9萬多元的利息。3個月期滿後,本金全部退回,老人可以再用本金贖回房產證。

  李君被説動了,5月19日,她與廣豔彬介紹的“銀主”王躍的中間人龍學武在北京西直門西環廣場T3樓12層簽署了多個文書。事後李君回憶,當時她以為是籤“以房養老”的合同,龍學武指着文件,讓她在指定的地方簽字,並沒有給她看文書的內容。簽署後,她也沒有拿到這些文書。

  第二天,龍學武帶着她在北京市西城區不動產交易大廳辦理了房屋抵押的手續,隨後將190萬元分兩筆打入她的賬户,並在幾分鐘後轉給了廣豔彬。廣豔彬則給李君手寫了190萬元的借條,並註明“此借款定於2016年8月20日一次性還清,用款共3個月”。至於廣豔彬承諾的高額利息,借條上並未體現。

  實際上,3個月中,李君一共只拿到了15萬元左右的利息,本金也沒有歸還。而她聽信了廣豔彬會替她向“銀主”歸還欠款的説辭,也一直沒有向其討要。

  出事後,2016年10月18日,在女兒張玲的陪同下,李君再次來到西直門西環廣場T3樓12層。張玲赫然發現,這裏並不是什麼“以房養老”的公司,而是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在公證處,張玲調取了李君公證過的文書,包括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委託書。

  借款合同顯示,李君借款230萬元,借期1個月,月息2%,雙方同意對借款合同進行具有強制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到期沒有還款,“銀主”可以憑藉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君則放棄自己的抗辯權。在委託書中,李君將自己房屋抵押、買賣、產權轉移、納税甚至是收取房款等權利通通委託給龍學武。

  正是由於這份委託書,李君的房產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過户了。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調查發現,買下房產的李伯航,正是龍學武所在的“北京躍武鑫鑫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試圖通過合同上留下的電話聯繫龍學武,但無法聯繫上他。記者找到躍武鑫鑫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的註冊地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裏是一家孵化器,只負責為企業提供虛擬註冊的服務,該公司的辦公地點並不在這裏。

  同樣進入過户流程的還有董望的房產。2016年10月18日,這套位於北京知春裏價值近700萬元的三居室被人以1000元的價格網籤。

  “所有人知道後第一反應都是問,這是每平米單價嗎?事實上這就是他們賣房的全價款。”董望的女兒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父母同樣是在廣豔彬處辦理了所謂的“以房養老”,並在邵楠的介紹下向“銀主”貸款200萬元。與李君一樣,這筆錢只在董望的賬上待了幾分鐘,就轉給了廣豔彬。由於董望過世,他的子女以遺產存在爭議和糾紛為由,在法院辦理了異議登記,才使這套已經網籤的房產沒能過户。

  老人稱不清楚所籤文件 質疑公證處違反程序

  被趕出家門的不只是李君一家。

  2016年10月16日,年近80歲的張秀蘭和老伴被掃地出門。事後查詢得知,這套北京市西城區三環內6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46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何振光”,2016年7月11日完成了過户。

  同樣,張秀蘭將房產證交給廣豔彬,參加“以房養老”的投資理財項目,並在廣豔彬的指導下籤署了一系列文件。

  被趕出自己的房子後,張秀蘭和老伴晚上在前門附近24小時營業的肯德基店過夜,白天去同仁醫院裏坐着。

  相對來説,吳哲老人稍顯幸運。由於兒子無意中發現了他的轉賬單,他的房子沒有被偷偷過户,但目前被廣豔彬介紹來的借款人申請強制執行,老兩口的銀行卡已經被法院凍結,退休金都無法使用。

  向吳哲推薦廣豔彬的田成,同樣是“以房養老”騙局的受害者。儘管前期收穫了可觀利息,但半年後,“銀主”上門逼債。吳哲介紹,像田成一樣發展下線的老人有很多,他們每向廣豔彬介紹一位老人,都可以拿到一筆可觀的介紹費。

  2016年10月,多名老人被清出自己的原住房,他們的子女開始嘗試通過報警、找律師等途徑幫助老人維權。起初,民警在看到借款合同、強制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等材料時,認為這屬於民事經濟糾紛,不予立案。當類似的案件集中出現時,老人們的案子才得以刑事立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對廣豔彬採取了強制措施。目前,廣豔彬介紹來的“銀主”並未受到調查,仍在對個別老人逼債乃至清房。

  涉案的30多位老人的公證手續分別在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和北京市國立公證處辦理。

  老人的子女發現,公證處成為他們維權過程中繞不過去的一個坎兒。一方面,老人手裏幾乎沒有任何與借款和房產抵押有關的法律文書,僅有一張廣豔彬手寫的欠條,他們只能向為老人辦理公證手續的公證處索要。另一方面,按照《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他們也想知道,老人簽署這些法律文書時,是否真正理解這些文件的含義。

  李君回憶,當時龍學武在公證處的辦公桌上讓自己簽字,簽完之後一起合了個影,整個過程既沒有公證員的解釋和詢問,也沒有做筆錄。

  但無論是借款合同、公證申請、公證書還是委託書,均有李君的親筆簽名。公證處堅稱,這就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有老人簽字的詢問筆錄為證。

  幾經周折,張玲看到了這份全文打印、署名公證員楊宏舟和記錄人顧萱的詢問筆錄。

  在筆錄中,公證員詳細地向李君介紹了借款公證和委託公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長達6頁的筆錄中每一頁底部都有她的簽名。筆錄中特別註明,所有的公證材料都由“銀主”來取。這也導致李君直到被趕出家門,手中都沒有任何與辦理借款抵押和委託有關的書面材料。

  張玲發現,這份公證筆錄與同樣受騙的高如老人此前一個月所做的筆錄幾乎完全一樣,只在個人身份信息處有所不同。她質疑兩個年齡、受教育程度、生活背景完全不同的人怎麼會對同一個問題作出完全一樣的回答。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獲得的一份2016年11月錄製的錄音中,方正公證處主任王世剛解釋稱:“這個筆錄在電腦裏已經制式化了,你們這樣的公證一年將近4萬件,公證員和公證員助理處理所有的這些都是制式化的,這是約定俗成的,不導致公證無效。”

  董望的女兒也説,父母在北京市國立公證處辦理公證的過程中,對委託賣房的委託公證一無所知。

  在公證處提供的公證錄像中記者看到,公證員馮躍僅對借款抵押的公證進行了詢問,而對委託公證隻字未提。委託公證書送達回執的簽名處,董望的簽名也與其此前的簽名有明顯不同,而本應由公證員馮躍填寫的接談筆錄,字跡均與“銀主”嶽小楠高度相似。

  同樣由馮躍辦理公證業務的老人吳哲,接談筆錄字跡也有類似問題,他至今尚未拿到委託公證書的送達回執。

  7月13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跟隨吳哲前往國立公證處,對上述問題,公證處主任張慶並未正面回覆,只答應老人一週後將調來相關文書供他複印。

  司法部公開通報顯示,2017年4月,針對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接連發生數起為不真實的事項出具公證書,導致當事人房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買賣或抵押的情況,北京市司法局吊銷了李鐵林、馮躍的公證員執業證書,給予國立公證處警告、罰款20萬元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國立公證處主任薛衞平因負有領導責任被免職。

  證據不足維權難 律師提醒老年自我保護

  在受害老人們看來,這種針對老年人辦理高額貸款,抵押後憑藉委託書悄悄賣房的行為,已經成為一種套路。根據他們的統計,邵楠、龍學武、嶽小楠等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可能這起案件中的中間人,在另一個案件中就是“銀主”,或是出面買下房產的人。但他們暫無證據證明這些人涉嫌同謀詐騙。

  因涉嫌詐騙,廣豔彬已經於2017年2月27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但在為老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致誠公益刑事項目負責人武婕律師看來,老人們維權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這些案子最大的共同點,是他們利用老年人不懂法,也不懂得法律文書的意義和概念的弱點,才讓老人在完全放棄自己權利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其實還是傳統的騙局,第一批收益的老年人開始發展下線,下線的錢交過來補上線的錢,然後整個鏈條斷了。”武婕認為,“即使廣某被認定詐騙,但由於他沒有退贓能力,老人的利益已經受損了。”此外,由於無法確定老人簽署文件時是否知道法律後果等,很難取得對老人有利的證據。

  事實上,本案中類似的房產糾紛並非只出現在“以房養老”騙局中。

  2016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抵房借款風險提示》,在該院審理的案件中,通過委託售房、委託收房款等方式抵房借款的情況時有發生。涉抵房借款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主要表現形式是,出借人出借一定款項給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套房屋並委託出借人代辦售房、收房款或過户等事宜,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代理人直接將房屋出售。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這種交易方式在形式上分離法律關係,故意規避法律中“流押契約”禁止性規定,利用債務人困頓窘迫的弱勢地位,謀取失衡的經濟利益,而房屋所有權人未參與實際交易,導致取證難、維權難。在這個過程中,由於法律監管日益嚴格,一些民間借貸主體不斷變換花樣,翻新擔保手段,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非法侵害財產。

  武婕也提醒老年人,要謹慎進入新型的金融市場、投資市場,涉及重大財產的東西,不輕易嘗試,不要有天上掉餡餅的想法,同時對熟人的介紹抱有警惕。她特別強調,老人一定要跟子女有一個很好的溝通,“老年人一定要明白,你們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弱勢了,要敢於、願意向孩子尋求幫助”。(應採訪對象要求,文中張秀蘭、吳哲、張玲、李君、田成、董望為化名) (原標題:他們為何遭遇“以房養老”騙局)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曾 世昌”:刺裸裸的詐騙!

  網友“2499150472”:涉案的30多位老人的公證手續分別在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和北京市國立公證處辦理。

  網友“李永川”:法制社會,沒有證據呀,法院想幫老太太也幫不了啊

  網友“劉冰”:本文只是一面之詞,以房養老,是分期收款賣方,在死之前擁有居住權而已,而且有保險的特徵,如果業主活的太長,簽約的公司要支付更多金錢,老人能爭取的是使用權,這是合法的,其他權利已經放棄。

  網友“(null)”:相信政府

  網友“A”:跳廣場舞的是他們,受騙的也是他們!

  網友“晴天兒”:房子要不回來也沒事兒,但必須讓騙子全額賠款

  網友“許軍♡”:這種時候法律就應該出手了,因為整個過程每一步都是欺詐,所以完全應該定性為詐騙,詐騙屬於非法的,那些手續應該依法予以撤銷。

  網友“勇士”:世風日下啊!

  網友“瀏網頁看世界”:自私、貪心、狐疑是悲劇的根子。

  網友“鋒尚好景”:不能就這麼算了。老人要報警。相關部門凍結過户手續。

  (197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