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浙江天平】;
9月3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對兩個旁聽人員朱某甲、朱某乙分別處以8萬元、3萬元 罰款。
原因是該兩人違反法庭規則、嚴重擾亂法庭秩序!
事件詳情
2020年9月2日,永康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某合同糾紛一案。庭審中,原告方的旁聽人員朱某甲、朱某乙因不同意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多次打斷訴訟參與人發言。
在審判長嚴肅制止其行為並告知其可在庭後提交書面意見後,兩人仍在旁聽席未經法庭准許隨意發言,並出口辱罵、威脅被告代理律師。
在合議庭責令朱某甲退出法庭時
意想不到的一幕發生了
他直接衝到了被告席前
當面辱罵、威脅被告代理律師
該案休庭期間
朱某甲、朱某乙兩人
將被告代理律師推入洗手間
處理結果
永康法院當即對朱某甲、朱某乙兩人展開嚴肅批評教育。經教育,兩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寫下《檢討書》,主動向法庭承認錯誤,同時向被告代理律師當面解釋、道歉,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鑑於兩人認錯態度良好,永康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兩人違反法庭規則、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分別作出罰款8萬元、3萬元的處罰決定。
兩人按照處罰決定如數繳納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權威不容挑戰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公民可以依法旁聽公開的庭審活動,但在庭審活動中,全體人員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鼓掌、喧譁;
吸煙、進食;
撥打或接聽電話;
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法庭秩序不容挑戰,司法權威不容踐踏,任何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法律必將予以嚴懲。
來源: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