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辭職不辦離職手續一走了之,當心被告上法庭!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高雅潔 通訊員 孫曉利
辭職原因要明確
職工的辭職,分為兩種,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一些單位為職工提供辭職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上的辭職原因往往都是職工個人原因,對這種格式文本,職工要慎重使用,使用不當可能導致無法取得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職工屬於第一種辭職,那務必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申請,並保留好單位收到該辭職申請的相關證據。如果單位存在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事由(如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職工在寫辭職申請時務必要將該事由寫明確,最大程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提出辭職單位不批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如果職工依法履行了辭職程序,遞交了辭職申請,單位卻以各種理由刁難,不給職工辦理離職手續,這時職工千萬不能意氣用事一走了之:如果職工未辦理工作交接就離開原單位,造成單位損失的,可能會被告上法庭;在單位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遞交辭職申請不滿30日就擅自離崗,可能被原單位認定為曠工而解除勞動合同;而沒有規範的離職手續,職工進入“新東家”可能面臨無法辦理入職手續的困境。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依法為職工辦理離職手續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職工在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依法前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單位依法辦理離職手續。
離職時應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許多單位,在職工離職時,不會直接為職工結算工資,而是等着下個月的工資支付日一起結算,甚至一拖再拖遙遙無期。一些職工為了儘快辦理好離職手續,選擇忍氣吞聲。但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因此如果職工離職,單位存在不及時發放工資的違法情形,在辦理好離職手續後,職工可以前往勞動監察部門依法討要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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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