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有一個提問:“你在職場上遭受過的,最難的是一件事是什麼?”
有很多網友回答:
“老闆拖欠工資”;“公司戰隊”;“員工內鬥”;“被老闆冷暴力”。.......
各類回答,充分體現了這屆職場人的不容易,和老闆那幅“醜惡”的嘴臉。
但是有一個回答, 讓我印象深刻:
“因為老闆的一句話, 我抑鬱了整整一年。”
説出這句話的,是網友芝麻。
一、領導:“你能力不勝任!”
翻看芝麻的個人成長經歷,其實是一位非常優秀的姑娘:
當天的聊天,其實還算愉快。可是不出三天,芝麻就被辭退了。
她的離職證明上寫這六個字:能力不能勝任。
也正是六個字,讓芝麻陷入了灰暗的一年。
在這一年中,芝麻雖然收到了面試的機會,並且有些面試官還向她發送了offer,但是每次老闆看到芝麻離職證明,紛紛把她拒之門外。
讓芝麻深陷囹吾的,不僅僅是她遇人不淑,更是離職證明上那6個大字:“能力不能勝任”。
二、離職證明有什麼作用
所以,歸根到底,影響芝麻兩年的一紙“離職證明”,到底是什麼?
簡單來説,離職證明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它的主要作用有三個:
絕大部分用人單位,會根據你的個人簡歷和離職證明,來核實你的工作經歷是否屬實,有無造假。
主要是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紛爭。
離職之後,我們就要辦理個人檔案轉移。
這種時候哦,我們可以選擇在人才中心存入我們的個人檔案。
但是人才交流中心是需要我們有離職證明才能調動。
常態下,正規的檔案管理都是需要離職證明才能夠調動個人檔案的。
離職之後,我們需要在社保局辦理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因為在新單位,我們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公司才會為我們繳納社保,並辦理相關入職手續,和員工的利益息息相關。
至於離職證明上應該寫什麼,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
上述四項內容缺一不可,這屬於必備項。
這裏有一個【離職證明範本】:
還有一個可備項:
除此之外,離職證明也可作為產生勞資糾紛時的重要憑證。基於其用途,離職證明還應該包含一些可備項:
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入職日期、離職日期,所在部門、擔任職務及其他競業協議需交代的事項。
三、開具離職證明的注意事項
1、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包括試用期,根據《勞動法》規定,自單位與個人產生勞動關係起,,雙方就存在事實的用工關係。未免之後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精確到天,否則容易產生糾紛,無法起到應有的證明作用。
3、員工姓名和工作崗位信息一定要填寫正確。
4、不能按照勞動者意願隨意填寫離職原因按照法律規定,離職原因並不是必要項,可寫可不寫,但千萬不能按照勞動者的意願隨意填寫,否則有法律風險。
5、離職證明一式兩份離職證明是作為勞動關係結束的終止憑證,離職證明分2聯,公司留存一份,員工留存一份。
並且為了離職證明的權威性,防止他人冒用公司公章,在公司存根、員工留存的兩聯離職證明間可蓋騎縫章。
很多人不具備基本職場常識,以後自己口頭上提交了書面申請,一切就萬事大吉,拍拍屁股走人。
其實不然,具備成熟經驗的職場人,都會辦理好原公司的離職手續。
最後,一定要保留你的工作記錄,包括:
入職合同、銀行流水、打卡記錄。
四、員工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公司不跟你出具離職證明,或者像芝麻那樣,被無良老闆開具侵犯個人權益的離職證明。
我們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寫在最後
不管公司對你再好,工資給得再高,我們一樣要有職場危機意識。
最後,像芝麻碰到的那種情況,一定要保留工作證據,不要萬不得已,不要跟公司撕破臉皮,但是如果老闆太過分,一定要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