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運返鄉途中遇糾紛怎麼辦?
“春運模式”已開啓又是一年春節即將來臨如果回家的路上遇到各類糾紛應如何劃分各方的責任? 霸座可能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近幾年,霸座行為頻頻出現,讓人深感無奈。某些霸座的人法律意識淡薄,覺得只是坐一下座位有什麼關係,卻不清楚霸座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案件事實 2021年12月28日,在開往某地的高鐵上,吳某霸佔他人座位,被佔坐人讓其歸還座位,吳某無動於衷並與他人爭吵推搡,在被佔座人試圖協商無果後告知高鐵的工作人員,乘務員和乘警多次勸説無效。最終,吳某被移交至派出所。 公安認為 經派出所依法訊問,吳某對其在高鐵上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違法事實予以承認。派出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吳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解讀 霸座案件已經成為一種常見且頻發的社會問題,這不僅是道德問題,在法律法規中,霸座屬於違法行為。 1、《民法典》有明確規定乘客應按照有效的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座位號來“對號入座”,否則承運人有權利視情況而定採取補交票款、加收票款、拒絕運輸等相應措施。 2、《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本案中,吳某經過高鐵乘務人員和乘警的反覆勸説下仍然不歸還他人的座位,擾亂高鐵上的正常秩序,是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對於嚴重的、存在多次霸座行為、屢次不聽勸告並糾集鬧事等嚴重破壞運輸秩序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運輸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4、2021年10月28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於《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首次將火車、高鐵霸座納入交通運輸法規之中:根據《意見》第二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塗改、偽造車票或者證件乘車,惡意逃票或霸座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815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3、《刑法》第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據四川工會法律援助微信公眾號消息)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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