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徹查“影子股東”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報道 近日,江蘇省鹽城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馬俊健被“雙開”,通報指其“違規在化工企業入股當‘影子股東’,讓親友充當‘白手套’投資借款,默許親友掛名領取薪酬”。

  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強調,堅決查處“雅賄”、“影子股東”等隱性腐敗。什麼是“影子股東”?其腐敗方式有何特徵?如何標本兼治、精準施治?

  “影子股東”成為一些黨員幹部謀取私利的新方式

  朱曉軍,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應急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2020年8月被“雙開”。經查,朱曉軍在擔任區城市管理局局長期間,與時任副局長馬新華共謀,成立園林綠化公司,由其妻妹、馬新華之弟等人持股,朱曉軍實際操控、經辦企業。該公司在錫山壟斷了道路綠化工程,影響極其惡劣,羣眾反映強烈。

  這並非個案。近年來,“影子股東”成為一些黨員幹部謀取私利的新方式,在一些地方甚至逐步成為政商勾肩搭背、貪腐謀利的主要方式。

  “影子股東”是指不實際出資或用不符合法定出資形式的要素出資,而佔用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一些領導幹部成為“影子股東”,主要體現為通過非正常政商關係,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力,以他人名義代持公司股份或依據代持股比約定享受企業收益,其本質是以權謀私、隱性腐敗。

  無錫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梳理該市查處的80餘件“影子股東”案件,將利用“影子股東”進行權力變現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親友掛名,幕後操縱。如惠山區原副區長劉俊偉於2004年2月出資50萬元,與華某等人合股成立無錫市眾鑫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劉俊偉以其母親名義佔股33.4%,具體業務交由華某等人負責。十餘年間,劉俊偉把公司當成自家“錢袋子”,累計支取近500萬元。二是隱形入股,巧取豪奪。宜興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劉亞民,在擔任靖江園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在江蘇揚子江船廠有限公司董事長任某某安排下,在該公司上市前出資40萬元購買20萬股,並由他人代持,入股後通過股息分紅、配送乾股、高價回購、非法參股、投資理財等一系列操作,滾雪球般非法獲利1000餘萬元。三是一家兩制,政商合體。無錫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原主任吳彧,利用職務之便,以其子名義出資98萬元與江陰某老闆在北京成立餐飲公司,並在業務發展中提供幫助,先後12次獲取公司分紅共計124萬餘元。

  內外勾結、吃裏扒外,嚴重破壞政治生態,擾亂市場秩序

  “影子股東”所寄生的“影子公司”,是領導幹部搞隱性腐敗的載體和通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組長石青峯告訴記者,“影子公司”大多得益於領導幹部在業務上的“特殊關照”和“定點推送”,其業務經營範圍往往和領導幹部職權管轄範圍、資源影響領域緊密關聯。

  駐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在查處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總裁劉虹案時發現,某地方老闆為利用劉虹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牟利,專門為其“量身定製”成立了一家公司,經營範圍刻意與人保投控重合,劉虹以代持方式收受該公司千萬股權,先後多次通過該公司以簽訂虛假金融服務協議的方式收取好處費,自己則為該公司與地方政府合作開發項目全力“協調”。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分析稱,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力為“影子公司”謀取私利,“影子公司”採取股權代持、資金下沉、體外循環、期權腐敗等隱蔽方式向領導幹部輸送利益。有別於請託等“一事一結”的權錢交易,領導幹部與“影子公司”的交易合作長期存在,利益輸送鏈較為穩定。

  “領導幹部利用‘影子股東’牟利,嚴重破壞政治生態,擾亂市場秩序,影響十分惡劣。”石青峯舉例稱,劉虹成為“影子股東”後,大部分精力忙於為這家“影子公司”介紹業務、提供幫助,而對人保投控的業務開展越來越心不在焉,他甚至試圖把本應由人保投控對接的項目“截留”轉手到“影子公司”,這種“內外勾結、吃裏扒外”的做法對公司的發展造成嚴重損害。

  深挖徹查“影子股東”,堅決斬斷利益鏈條

  從信訪舉報和案件查處情況看,一把手最容易發生“影子股東”隱性腐敗。石青峯指出,必須加大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突出對個人事項申報特別是參股企業問題的核實,推動輪崗交流,經常教育提醒,防止“破窗”。上級紀委要切實發揮好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作用,多角度“瞭解”、全維度“畫像”。要經常研判政治生態,分析問題線索,對羣眾反映具體、集中、重要的問題要緊盯不放,必要時提級辦理,查處一個、清理一域。

  “影子股東”是“交易下的交易”,必須加大查處力度,提高監督監管的穿透性,真正發現“狐狸尾巴”、找到“白手套”。無錫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指出,要聚焦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重點部門,聚焦大宗採購、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等重點領域問題,按領域、分步驟開展專項整治;對工程建設、資源交易、政府採購等“影子公司”易於藏身的重點領域,加大審查力度;對利用職權或影響力開展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案件,集中查辦、優先辦理、快查快結;對存在長期性、固定性行賄及利益輸送行為案件,深挖細查其背後的“影子公司”;督促推動行業監管部門建立“影子公司”黑名單,適用信用懲戒、實行資格限制、行業禁入,形成懲治合力。

  個別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利用“影子股東”牟利,發案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治理體系失靈是滋生的土壤,必須優化治理體系築牢“防火牆”。莊德水指出,要針對“影子公司”的形成條件,掌握其運行的特點規律,密切關注行業內的重點領域、重要崗位、關鍵環節,加強防範治理。不斷完善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大數據監測、高額虧損業務預警等,進行異常情況實時縱向橫向比對,真正堵住“管湧”漏洞,持續淨化企業政治生態、優化公司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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